湖南:3月1日起严禁鉴定胎儿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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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03 03:53:12
湖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公布《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娠妊规定》,将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娠妊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娠妊手术。除非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生理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娠妊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娠妊的;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娠妊的。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娠妊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娠妊手术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孕妇患严重疾病,经两名以上医师共同诊断,继续娠妊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健康,需要紧急终止娠妊的,具有施行终止娠妊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患者要求施行手术。
医学上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经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确需终止娠妊的,鉴定机构应当通报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同时,对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等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设备将实行严格控制。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娠妊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依法获批准施行终止娠妊手术的机构。有关单位不得为个人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娠妊手术的机构代购终止娠妊药品。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销售终止娠妊药品。
规定指出,组织、介绍娠妊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娠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休 闲 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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