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艾滋病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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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8-25 15:24:19
2001年5月17日,30岁的申某满脸憔悴地坐在江苏省吴县市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对面五家单位的代表则把被告席挤得满满的。这是国内首例因输血引起的全家同染艾滋病索赔案,原告索赔金额为1300万元的。正如有关人士所言,无论原告胜诉或是败诉,它都会揭开不规范临床输血冰山的一角。 事情经过该事件的原告来自湖北:一对30岁的夫妇和他们3岁的女儿。事发前夫妇俩在苏州市经营个体理发店,妻子陈某已于诉讼过程中死亡。 据原告申某诉称:1998年2月16日,陈某因妊娠合并重度贫血入住江苏省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天院方给予输血400毫升,于1月19日出院。当月27日,陈某又入住湖北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院方于2月为其四次输血计1200毫升。同期又输入人体白蛋白50毫升。住院期间,陈某剖宫产生下女儿。2000年初,陈某出现全身感染,经江苏省艾滋病检测中心确认HIV抗体阳性。后申某和女儿经湖北省艾滋病检测中心确认也属HIV抗体阳性。于是三人以上述两医院为被告,向江苏省吴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为查清事实,又追加3个被告:给吴县医院供血的苏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和向南漳县第二医院提供过人体白蛋白的襄樊同和大药房。 庭审焦点事件过程并不复杂。原告认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医院就应该负责。而被告则举出种种证据,证明自己的血是“清白”的。双方就输血与原告感染艾滋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辩论。 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在答辩时称,他们均依法按国家制订的操作规范进行采、供、输血活动,并对供血者又进行了相关的血液检验,发现指标正常,因此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被告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辩称,给陈某供血的3人中,1人死亡、1人未找到、1人尚在。他们对尚在的1人进行血液检验,指标正常。他们还找到死亡1人曾供过血的另一病人,经检验正常。失踪1人的妻子经血液检验也无异常。据此认为,原告感染艾滋病病毒与他们无关。该被告还辩称,由于原告小女孩系陈某妊娠8个多月时剖宫产所生,而且他们有证据证明小女孩自出生后未经母乳喂养,根据艾滋病有关传播途径,可推定小女孩在其母体内已被感染。 被告襄樊同和大药房认为,用在本案死者身上的人体白蛋白不一定就是他们提供的,要求有关方面举证。 庭审期间,记者了解到,关于因果关系认定,原被告双方各有看法。原告律师表示,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关键看被告输血时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有违规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之一的湖北南漳县第二医院的代理人则认为,被告只要证明输给原告的血是正常的即可,其他行为与本案无关。 据了解,庭审一天后,法院宣布将择日作出判决。 法庭内外法庭质证时,出现的一个情况不但让举座皆惊,也令被告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顿时成为各方谴责的对象。该院既无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采血许可证,又未按卫生部的强制性规定对供血者的血液作艾滋病检测,而是自行采血后为原告输血。 对此,该院院长及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自行采血实属无奈。据院长介绍,南漳县属于贫困山区县,该院是为方便患者而在本县武安镇设立的,距襄樊市约50公里。县里没有血站,离襄樊的中心血库又有一段路程,且交通不便,而病人又必须输血抢救,所以只能自己采血。他说,这种自采血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前维持过一段时间。 事实上,自1993年卫生部颁布《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后,又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血液尤其是临床用血管理。按规定,各类采供血机构必须对供血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丙肝病毒抗体等7项检验。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代理人坦陈,医院知道国家对供血者检测的这些强制规定,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因此根本无法按国家标准抽采。 据了解,受客观条件限制,加之某些人法制观念淡漠,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这种不规范的自采血行为以前在国内很多地方存在,给患者的健康造成事实上的潜在威胁。 有关人士认为,此类案例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以警示,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规严格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必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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