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怀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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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3-15 21:40:11
妇女患有以下疾病时,应根据医生的意见,待病情好转或治愈后再怀孕。
贫血 贫血的妇女在怀孕后会使病情加重,严重贫血者易致胎儿缺氧、发育迟缓,甚至会引发早产或死胎。
肝炎 患有肝炎的妇女怀孕后,不仅肝功能损害严重,而且在分娩时易发生大出血,其病毒还可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休 闲居 编 辑
心脏病 心脏病人怀孕后,由于胎儿新陈代谢的需要,孕妇血容量可增加20-30%,无疑会增加孕妇心脏负担。尤其是分娩时,易发生心力衰竭。
糖尿病 糖尿病患者怀孕,不仅会加速病情发展,还易并发妊娠中毒症、羊水过多、产褥期感染、败血症以及产后子宫收缩不良性出血。同时畸形儿的发生率比正常孕妇高3倍以下。
高血压 据统计,患高血压的妇女,怀孕后约有15-30%发生妊娠中毒症、发生子痫、子宫卒中、产时大出血等直接威胁孕产妇生命。另外由于高血压、缺氧、胎儿宫内室息,死胎的可能性也增大。
结核病 结核病是一种慢性消耗性疾病,怀孕后母体要将大量养料供应胎儿,孕妇病情必将雪上加霜。此外,结核病病人需使用大量抗结核药物治疗,还可导致胎儿畸形。
肾炎 妊娠本身可加重肾脏的负担,如果孕前已有肾炎,则孕期可使病情恶化,易发生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严重者可导致肾功能衰竭,直接威胁到母子的安全。
精神病 患有精神病的妇女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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