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严禁胎儿鉴定,违者撤销行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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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0-16 12:33:55
从11月1日开始,广东省开始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其中再次重申严禁采用各种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卫生厅基层妇幼处获悉,国家《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今后凡是帮助孕妇做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医生将被撤销行医资格。休 闲 居 编 辑
专家指出,重男轻女遗毒将直接导致男女比例失调。因此国家对此行为严格限制。《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都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为希望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另据了解,对于生育过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而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两个新条例都有相关规定。前者规定,当事人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后者规定,当事人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初审同意后,再由市级计生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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