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家长为何不能弹劾“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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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24 12:19:34
家长会成“批斗会”
日前,沈阳市某中学初二年级二班召开了一次家长会。就在班主任总结完全班成绩后,一名家长突然拍案而起:“我要求学校让小风离开这个班,不能因为他一个人而让全班的学生都上不好课!”没想到,这句话成了“导火索”,“引爆”了众多有相同意见的家长们的怒气,家长会立刻变成了“批斗会”,几乎所有到场的家长开始例举小风平时欺负同学、上课接话甚至辱骂老师的恶习。
“听孩子回家说,小风不爱学习,不服老师管教,还拉帮结伙在课上捣乱,最近几次课上他闹得更凶,每堂课只能上十分钟……教学无法正常进行,同学们也无法正常学习……”小风同学的母亲愤恨地说,“当初选这个学校就是为了孩子有个好的学习环境,哪知和小风这样的孩子一个班?眼看就要中考了,班级再让他闹下去还能有好吗?如果学校实在管不了他,就应该把这样的害群之马开除出去!”
家长会的当天,这个班级的近50名家长准备“联名上书”要求学校“劝退”小风。而这一切,小风及他的父母并不知情。此时小风的父母都在国外。
学校无权开除学生
家长们的“决定”让学校和老师左右为难。这所学校的德育副校长在接受采访时无奈地表示,“小风确实是出了名的不好管。他是个特殊的孩子,在他出生4个月的时候,父母都去了国外做生意,他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虽然他的家里很富裕,但是却不能像其他孩子那样享受到父母的关爱。”小风早在初一年级的时候就让教师头疼。为此,学校给这个班配了最出色的班主任。老师几乎天天找他谈心,不过收效不大。前不久,学校还给了小风一个校内警告。
这位副校长无奈地说,家长联名要求学校劝退小风的事情很难办。小风毕竟还是一个孩子,学校希望每名学生都能健康成长。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接受义务教育是宪法和教育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社会和学校都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不想也没有权利劝退小风,现在只能在对小风加强教育的同时与他的家长进行联系,此外没有别的办法了。
目前,这些学生家长仍然坚持学校“开除”小风,而学校的领导和老师们在不断地安抚这些家长。
15岁的少年26岁的心
笔者在学校见到了小风。小风显得很懂礼貌。小风班主任说:“在一次心理测试中,小风的测试结果显示他的智商比同龄人高出很多,虽然他只是15岁的少年,但是测试结果显示他的心理年龄为26岁,还有厌学情绪。”
沈阳市教育局一名从事心理研究的专家说,像小风这样父母在外的孩子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而我国的教育特点是一名教师要面对一个班的学生,老师们常感叹分身无术。另外,学生的厌学情绪也是让老师们感到极为头疼。这名专家认为,课程是教育的核心,为了保证教育质量,重要课程的设置必须由国家审定,而辅助性的课程,也没有引起学生们的学习兴趣。若想引导学生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还需要在课程的设置上多下工夫。
尊重公民受教育权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律师认为,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件是学生受教育权与学校惩戒权之间的碰撞。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学校只能通过校内的规章制度来对小风说服教育。
中国法学会会员苏建伟认为,保持学校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平衡是十分重要的,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要尊重学生的权利,为此就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反映。能否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受教育权相联系的各种权益已成为当前各类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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