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型”健康险明年元旦起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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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3-24 16:06:41
自《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以来,返还型健康险何时退市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这也就意味着,返还型健康险明年元旦起将全部停售。
返还型健康险3个月后退市
今年8月,保监会发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也就是说具有生存给付功能的返还型健康险将逐步退市。
但由于此前保监会没有明确规定此类产品何时将被停售,因此不少代理人借停售之名,向消费者促销返还型健康险,一些销售误导现象时有发生。
此次在《通知》中,保监会明确表示,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这也就意味着,返还型健康险明年元旦起将全部停售,据此计算,返还型健康险还有3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对于过渡期间的市场秩序,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短期健康险费率可浮动30%
除了对返还型健康险退市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外,《通知》中还对短期个人健康险产品的费率浮动范围进行了限制,即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据悉,这也是对健康险产品费率的浮动区间进行的首次明确。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
同时,经营短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健康保险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给出上一年度在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内的再保前赔付率和再保后赔付率,产品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存续期间内的事故年度赔付率数据。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超过150%或者产品经营时间超过3年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解释实际经营与产品定价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严控精算标准防止高风险
“《健康险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对市场上某些存在问题的保险产品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主要还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高赔付带来的潜在风险。”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庹国柱教授表示。
据了解,此次保监会重点规范返还型健康险,主要还是因为该险种赔付率较高,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较大。另外,此类产品功能复杂,产品责任中不但包含了健康险的保障范围,同时还有生存给付的功能,往往带有一些储蓄和投资的功能,这样功能复杂的产品,也给精算和定价带来了困难,特别是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据了解,《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者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对需要采取调整措施的,保险公司若在提交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后半年内没有采取措施,由中国保监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次,在《通知》中,特别对健康险的定价、赔付情况、精算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与风险管理和控制标准,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健康险的健康发展。”一位保险公司精算人士表示。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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