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心脏病的女性能否结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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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27 16:09:02
青年男女患有心脏病的人为数不少,如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神经官能症、先天除心脏病等。心脏病患者能否结婚生育,是人们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我们知道,性生活时,人的心率会加快,血压上升,呼吸增粗;怀孕后孕妇还要承担胎儿血液循环,心脏负担明显增加,所有这些对心脏都是一个考验。所以心脏功能状况直接影响心脏病患者的婚姻与生育。因此,有些心脏病患者,一方面希望能够找一个志同道合的异性结成终身伴侣,一方面却由于害怕结婚可能会加重心脏病,陷入矛盾和苦恼中,于是焦虑、烦躁、恐惧、悲观,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心脏病的发展。 其实,心脏病患者一律不宜婚育的看法是片面的、错误的。一般说来,有的功能性心脏病,例如心脏神经官能症,不仅可以结婚,甚至结婚还会对疾病产生治疗的效果。因为这种病主要是神经功能不健全,恋爱结婚后,由于感情家庭生活的调节和规律化,有助于改善神经功能的状况。 对于器质性心脏病患者,那就得根据心脏功能的情况作出决定。心脏功能一般分为四级:I级,有心脏血管疾病体征,但无症状,与正常人一样生活劳动;Ⅰ级,一般轻体力活动无困难,较重的体力活动可引起心悸、气短等;Ⅱ级,做一般轻活时即有心悸、气喘等,但休息时无木适;Ⅳ级,即使卧床休息,也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功能不全症状。 心脏功能Ⅰ、Ⅱ级的人,能胜任日常工作,生活能自理,可以结婚,女方也可以怀孕对于这些患者来说,在谈恋爱时,应该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向对方说明,取得对方谅解,最好找一个身体健康的配偶。这样婚后夫妇双方互敬互爱,互相帮助。身体健康的一方帮助有病的一方担负较多的家务,生活上给予有病的一方以较多照顾,使其得到良好的生活环境,减少心衰的发生,美满的婚姻可以给心脏病患者增添幸福并创造良好的保健条件。有些心脏病,如先天性心脏病,能在婚前通过手术彻底治疗的,应尽量争取在婚前进行治疗。这样,结婚以后夫妻生活就完全同健康人一样,工作条件也能同健康人一样。当然,婚育毕竟是一个特殊和复杂的生活历程,对于重症心脏病,例如心脏功能在区级和Ⅳ级、一再发生心力衰竭者,在心脏功能未能得到明显改善前,宜暂缓结婚或不结婚,已结婚的也要在性生活方面有适当的节制;在病情缓解后可考虑结婚,但女方不宜怀孕。 对已确定有心脏病的妇女,决定其是否可以妊娠要慎重考虑。一般认为心脏病较轻,在妊娠分娩时发生心力衰竭机会较少,如无其他并发症及紫绀,年龄又在25岁以下,可在产科及心脏科医生指导下定期检查,可以怀孕;对不宜怀孕的病妇采取适当避孕措施,如已怀孕,则宜在怀孕3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此时手术比较安全简易。怀孕超过3个月者,做人工流产有一定的危险性,此时应由医生确定究竟人工流产或继续妊娠哪一种对病妇比较安全。如当时有心力衰竭,则人工流产必须延缓至控制心力衰竭之后才能施行。 允许继续妊娠的孕妇必须做定期检查,及早防治心脏病的各种并发症。一般在妊娠前5个月每2周检查一次,5个月以后每周检查一次。妊娠期在生活作息上要有适当安排,避免过度劳累及情绪激动,因体力与心理上过度紧张会加重心脏的负担,睡眠时间要充足。饮食注意营养,但宜清淡,即使没有浮肿的孕妇,一般在妊娠第4 个月起,饮食中的含盐量每天也不要超过3克~5克。可服用适量复合维生素B、钙片等,有贫血者可给予补血药。不宜每天吃大鱼、大肉和滋补药,因身体发胖会加重心脏负担。心脏病孕妇还应积极预防及治疗各种感染,如得了感冒,一般人可能认为是小毛病,但对心脏病患者来说,如果处理不当,容易诱发心力衰竭。孕妇易发生尿路及生殖器官的感染,应及时应用抗感染药物,以免患心脏病孕妇发生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心脏功能较差的,应在预产期前2周住院待产,这样才能保证孕妇安全度过孕产期,孕娩健康的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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