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女患者流产手术遭观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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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2-10 00:18:14
今年9月2日上午,女青年李雯(化名)在其男朋友黄强(化名)的陪同下到市人民医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过程中,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医院安排八九名某医学院的实习生来观摩手术。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黄强曾试图阻拦,但医生告诉他安排实习生来观摩事先已征得了李雯的同意。但是,当天下午李雯告诉黄强,自己因被全身麻醉,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根本不知道观摩的事。
手术是成功了,但李雯却陷于极度痛苦之中,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最后一纸诉状将市人民医院告到市南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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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医院不能对患者“白看白摸” (作者:江南雨)
患者寻医查体或者诊治,和医院构成医患关系。然而,医院和实习生之间的教学合作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和患者没有必然联系,患者没有义务将自己的身体作为教学的活标本,免费满足教学需要。同时,这种现场教学也必然构成对患者的心理压力,还会延长患者接受诊治的过程,增加其痛苦,这些,都可能构成对患者人身自由权和相关权益的侵犯。
医院方面可能会对笔者这种看法感到委屈,认为行医配合教学已是长期习惯和传统,具有公益性质。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对社会转轨时期各种社会关系都面临法治化检验的误解。
医疗和教育在计划经济时期,都是国家公益事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在逐步产业化,成为价格昂贵的商业性服务,其中的民办、外商投资成分更不能用“公益”二字一言以蔽之。即使公办医院和学校,其服务虽然依旧保留着某些公益性,但并非慈善机关,也要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按价值规律办事,该收费还是会收费。何况,医院与相关院校之间的合作,通常都由合同来规范,即使有隶属关系,对利益、成本都要有明确处分。现在,让患者当免费教学人体模特,能混就混,能蒙就蒙,说认真点儿就是钻患者缺乏依法维权意识的空子。一句话,医院要让患者配合教学实习,就要依法办事,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该签合同的签合同,该掏腰包的就付钱,而不能“白看白摸”。
中国青年报:请给医学观摩一些理解和支持 (作者:戎洪兴)
隐私和隐私权越炒越热,但许多炒作对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并没有给予正确的解说。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上是个缺陷,没有成文的规定,只能根据名誉权来延伸。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曾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一是隐私隐瞒权,二是隐私利用权,三是隐私支配权,四是隐私维护权。那么何谓侵犯公民隐私权呢?按照我国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只有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的,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每个人都享有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但患者在就诊时,其隐私权必然会受到相对限制。医生在诊断病情时的望、闻、问、切,不可能不涉及患者的隐私。医生和患者的医患关系一旦确立,则病人的相关部位在医生面前都是公开的,此时再扯到侵犯隐私的话题上来则实属无聊。
任何一个医学院学生,要成为一个正式医生,都要经过医院临床实习阶段,实习医生把患者作为标本来观摩,目的是为了学到更精湛的医术,更好地为病人治病,而不是为了满足个人邪念,或擅自公布、恶意宣扬患者隐私,又何谈“侵权”一说?如果医学上观看女性患者的一些隐秘部位就叫侵犯隐私权,那么学生该怎样实习,医生又该怎么看病呢?
中国青年报:“教学医院”无权如此“教学” (作者:姜春康)
女病人照胸透被迫脱光上衣 医院被诉侵犯隐私权
医生应该从人的社会心理角度去审视病情,而不能生硬地将病人看成肉、血管、骨骼的综合体。虽然医生的治疗过程是对病人肉体本身的“处理”(此处指一般意义上的医生,心理医生除外),但医生要换位思考,把病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不但拥有肉体更有思想的个体来治疗,尊重他们的心理感受以及合法权利。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精神伤害有时候会比肉体伤害更为严重。试问,倘若被观摩的是做手术医生本人,他(她)也会非常愿意非常配合地将自己的隐私“赤裸裸”地“公布于众”吗?
另外,病人也是消费者(特殊的消费群体),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各种权利,医院、医生也有义务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据该院院方称,作为教学医院,指导实习医生是医院的工作,李雯既然选择在此做手术,就应视为已接受医院的医疗方式。我觉得这样的说法未免太牵强。医院作为教学医院,与高校之间已经达成何种协议与约定我们姑且不论———那是他们之间应该严格遵守的权利与义务,与病人无关。从这个方面来讲,医院应该承担的义务就绝不能延伸到病人的身上,病人没有替医院履行义务的责任。相反,病人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在交了医疗费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应该享受到合法权利,隐私权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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