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废止违背《中医药条例》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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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3-10 20:16:14
在日前召开的《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指出,要对各地已经
出台的与中医药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与《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医药条例》不一致、阻碍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律予以废止。
在此次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同组织的座谈会上,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介绍了《中医药条例》实施一周年的情况:目前已有许多省市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的省规定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将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休 闲居 编 辑
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强调,要在卫生立法工作中统筹协调好中医药立法项目,制定出台一批与贯彻实施《中医药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在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中,要有中医药人员参与,体现中医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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