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保厅针对血友病下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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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7-29 04:03:53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赣劳社医[2004]12号休 闲 居 编 辑
关于贯彻《关于对省关工委转送改善血友病人医疗
及生存状况报告协调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关工委转送改善血友病人医疗及生存状况报告协调意见的通知》要求,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指导本市及各县区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血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并根据血友病人治疗的实际情况及基金能力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按《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赣劳社医[2001]7号)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对血友病人因治疗确需的“输全血”和使用血液制品。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原则上不低于50%,各统筹地区应制订具体的使用和报销规定。
三、对治疗确需的抗血友病球蛋白。凝血酶原复合物等列入“乙类目录”的治疗药品,原则上自付比例为10%。
血友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政府及社会的关心,请各地劳动保障部们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努力为改善血友病医疗及生存状况做好工作,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与我厅联系。
(公章)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血友病 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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