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于已知对硫脲类衍生物过敏的患者 ;血细胞计数有改变,粒细胞减少的患者 ;治疗开始前已有胆汁郁积的患者 ;在使用卡比马唑或甲巯咪唑治疗后发生骨髓损伤的患者。 如在治疗开始或在其后数周或数月突然出现咽喉痛、吞咽困难、发热、口腔粘膜炎症或疖,应立即给予适当的诊治。 甲巯咪唑可降低因甲状腺机能亢进引起的病理性增加的能量需要。因此在不改变饮食的情况下可引起体重增加。 剂量过大可引起甲状腺机能减退或甲状腺的弥漫性增长。因此,在甲状腺的代谢活动恢复正常后,应减少本药的剂量和/ 或加用甲状腺激素。完全停用本药并继之持续的甲状腺激素治疗是不当的。 在甲巯咪唑的治疗下,尽管抑制了TSH(促甲状腺激素)水平,已增大的甲状腺仍继续增长,这是由于基础病造成的,加用甲状腺激素不能阻止其发生。 眼部疾病发生或恶化见于典型的甲状腺机能亢进的患者(内分泌眼病),很大程度上与甲状腺疾病无关。对于此种并发症本身,不需改变治疗方案,也不应看作是正确使用甲巯咪唑治疗引起的副作用。 在未采取任何手术治疗的情况下,使用本药治疗后有极低百分率的患者出现远期甲状腺机能减退。这很可能不是本药的治疗副作用,而被认为是与基础病伴发的甲状腺组织自身炎症反应造成。 没有迹象显示,本药会影响驾驶、操纵机器或需高度集中注意力的工作的能力。 对妊娠和哺乳的影响:在妊娠期,本品应按尽可能低的剂量服用(多至10 mg/日),不加用甲状腺激素。同样,由于活性成分可经乳汁分泌,因此在哺乳期,本品也应按照尽可能低的剂量服用(多至10 mg/日)。 【不良反应】常出现的是各种不同程度的皮肤过敏反应(发痒、发红、皮疹)。它们常为轻度反应,并且往往在继续治疗的过程中消退。导致扩散性皮炎的严重反应只见于个别病例。 罕见药物热。 罕见味觉异常:常在停止服用本药后消失,但有时需数星期才能恢复正常。 血细胞计数的改变(粒细胞缺乏):见于0.3~0.6%的病例。它们常表现为口腔粘膜和咽部炎症、发热、疖。一旦出现任何有关的症状,特别是在治疗的开始几星期,应立即停止服用本药,进行血细胞计数检查和其他适当的处理。这些症状也可能在治疗开始后数周或数月出现。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能自然恢复。 个别病例有关节疼痛的报道,常在治疗后数月逐渐地发生。没有发生关节炎的迹象。 个别病例出现黄疸,多由胆汁流出道受损或肝脏的毒性反应造成。这些症状一般在停药后消退。 有以下情况的个案报道:淋巴结炎、急性唾液腺肿胀、血小板或其他血液成分数目减少、脉管炎或神经炎、一般感觉受损、脱发、红斑狼疮(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症状在停用本药后消失)及胰岛素自身免疫综合征(伴有血糖显著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