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查处“帑烧伤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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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2-12 11:42:37
河南新乡恒久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帑烧伤膏”(原备案文号为豫卫消备字[2004]第0065号),因在标签说明书中违法宣传具有治疗作用近日被卫生部查处。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疾病的治疗效果。”而作为消毒产品备案的“帑烧伤膏”却在标签说明书宣传治疗作用,违反了这条规定。河南省卫生厅已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对河南新乡恒久远药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注销了该产品的备案文号。休 闲 居 编 辑
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卫生部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责令各经营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河南新乡恒久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帑烧伤膏”,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卫生部还提醒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烧伤膏不属于消毒产品,不得以消毒产品名义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各地应对本地区以往批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备案产品进行自查,并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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