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散利痛之争西南药业欲置罗氏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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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1-06 22:59:37
11月3日,一股市场的硝烟波及北大的一个会议室。 在一个名为“商业标识与药品名称冲突及其法律协调”的专题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唐广良当面指斥药界巨企罗氏“卸磨杀驴”,而应邀与会的罗氏副总经理王新光奋起应战:“罗氏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这个研讨会意义微妙,因为它很可能影响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即将作出的裁定。今年4月,西南药业(600666)对罗氏经过6年纠纷终于获得的“散利痛”文字商标提出注册不当申请,称“散利痛”是通用商品名称,明确表示了药品功能,所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王新光表示,这是西南药业眼看自己获得“散利痛”商标无望,而使出“玉石俱焚”的招法。按照今年12月即将颁布的新《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在新法实施前作出裁定将成为终审裁定,一旦西南药业的异议被认可,罗氏将一举失去每年达6000万元的“散利痛”市场,并且连告到法院的机会都没有。 13年恩怨 这是一段长达13年的恩怨。1987年11月,世界排名第8的瑞士霍夫罗氏有限公司与四川西南制药三厂(后改制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为期3年的《关于“散利痛片”在中国生产、销售的协议》。次年3月,双方又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对罗氏而言,这是把具有特效镇痛和退热功效的“散利痛”推向中国市场的探路性一步,寻找一个本地企业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西南三厂无偿获得了罗氏的技术和商标,也是十分欢喜。 1991年12月31日,双方合作期满,但西南药业依然在市场上销售带有“Saridon”(散利痛)商标的药品,罗氏为此多次发函要求停止。西南药业对此未加理睬。考虑到补偿因素和顺利要回技术文件与设备,罗氏把西南药业使用商标的最后期限定在1994年7月1日。 罗氏一直没有申请“散利痛”中文商标。遂于1994年3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散利痛”中文商标。 大出意外的是,罗氏的申请竟被“有一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在先”为由驳回。1993年11月9日,罗氏早先的合作者西南制药三厂已经抢先申请了“散利痛”中文商标。 此后,西南三厂及后来的西南药业在市场上停止使用“Saridon”商标,但一直使用“散利痛”字样至今,并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大打广告。罗氏公司在上海合资的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于1995年开业后,以“移植产品”形式批量生产“Saridon”、“散利痛”商标的镇痛药。在目前的镇痛药市场,“散利痛”已经占领主要市场,不过在华东主要是罗氏的产品,而在西南,则主要是西南药业的天下。 感到自己利益严重受损的罗氏走上了漫漫申诉路。 博弈商标所有权1995年6月,西南药业申请注册的“散利痛”文字商标公告期间,罗氏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其异议理由是:罗氏注册并使用70多年的“Saridon”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已被熟知,“散利痛”作为其中文译名,早于1934年就在中国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注册;在东南亚的华语国家与地区,“Saridon”与“散利痛”一直对应使用数十年至今,是人所共知的驰名商标。故罗氏理应拥有“散利痛”商标的在先权。而且根据1987年的协议和后来罗氏的让步,西南药业至迟应在1994年7月1日停止使用“Saridon”与“散利痛”商标。 1996年12月,商标局对此异议的裁定支持了罗氏的说法,认为“散利痛”中文虽然没有在中国注册,但作为英文“Saridon”的谐音中文译名,却是罗氏独创并长期使用;西南药业明知事实却抢先申请注册,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据此裁定,西南药业“散利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几经周折之后,1998年7月28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西南药业明知而抢先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属于“注册不当行为”,故不予核准其“散利痛”注册。 1999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罗氏公司申请注册的“散利痛”予以注册。 西南药业要玉石俱焚 但事情并没有结束。2000年11月,在罗氏“散利痛”商标初审公告期间,一个名叫张磊的消费者向商标局提出正式书面异议:“散利痛”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医药制剂)的功能特点,该词不适合使用在商标上。 2000年12月,商标局很快作出裁定:“散利痛”并无明确的止痛或解除病痛的含义,不支持此异议。 2001年4月,西南药业公司对罗氏核准注册的“散利痛”文字商标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申请,其主要理由有三:第一,“散利痛”是该类药品的法定名称,已进入四川省、上海市地方药品标准,成为商品名称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第二,“散利痛”明确表示了药品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同时,西南药业还委托有关市场调研公司在重庆作了专门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散利痛”是药品名而非商标。 后两条罗氏逐一反驳,但最要命的是第一条。根据我国《专利法》,不授予药品专利权;《商标法》第8条第5款也规定:药品通用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卫生部1991年第143号文件也规定,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药品名称即为法定药品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或商品名注册。于是乎,“散利痛”商标眼看又命悬一线。 1999年开始的药品“地标”升“国标”工作给“散利痛”带来了希望。2001年6月,国家药典委员会致函上海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经药典会及有专家研究,地方标准收载的“散利痛”片为不规范的药品名称,根据专家讨论及上海市药品检验所建议,在地标升国标过程中,散利痛片已经重新命名为“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2)”。该标准已通过评审,现正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 由于从报送到下达确认书需要一定时间,罗氏切身感受到了“时间就是生命”,请求商评委延缓审查“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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