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部长就共同体专利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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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7-18 1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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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长理事会就有关成员国关注的问题如翻译和拟议的新专利法庭达成一致后,朝着EC共同体单一专利制度的创立又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但第一个共同体专利在2010前不大可能出台。在3月份召开的会议上,竞争能力委员会根据EC轮席主席的折中性建议平衡地解决了所有重大问题,主要包括权限、语言制度、费用、国家专利局的作用和费用分配等。
欧洲专利局(EPO)在管理新的共同体专利中将起中枢作用,负责审查申请和专利批准。国家专利局的作用亦相当重要,包括对潜在的申请人提供咨询、接受申请和将之提交给EPO,及传递专利信息。申请人可向国家专利局或直接向EPO提交申请。根据这项建议,将最晚到2010年在卢森堡初审法院内建立一个新的共同体专利法院(CPC)。这个法院将对诉讼如非侵权申诉、失效诉讼和专利使用有关的诉讼等有裁判权。初审法院将受理对CPC最终裁决的上诉。与此同时,在专利法院建立前的这段过渡期间,成员国的国家法院将继续行使其专利诉讼的裁判权。
另一个争论的焦点是专利申请使用的语言问题,尤其是申请的那些部分必须用那种(些)语言书写。理事会认为,语言制度必须符合可及、成本-效益、法律上的确定性和非歧视性的目标。因此,同意采取与EPO同样的语言制度,即申请人应用共同体三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即英语、法语或德语)书写申请全文。而专利权利要求(在批准时)应翻译成其余两种EPO语言。然而,如果申请人用一种非EPO语言书写,并同时提供一种EPO语言译本,则翻译费用由这个制度支付。而仅在专利批准时,专利权利要求必须翻译成所有共同体官方语言(除非成员国不要求)。译文应在EPO备案,翻译费由申请人负担。
新制度将使发明人获得一份在整个EC都有效的单一专利,而费用则仅是现有制度的50%左右。目前仅在8个欧洲国家的专利保护费约为5万欧元,为美国或日本的5倍。获得一个共同体专利的费用将为其一半左右。这个数字考虑了2004年后共同体将扩大到25个国家的现实。公司如不希望申请共同体专利,可以按照国家专利制度自由选择它们的申请。
(转摘自“医药快讯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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