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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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2-19 13:46:14
在美国,知情同意是建立在西方哲学中自主和自我决定概念上的。知情同意赋予病人自我选择并决定自我医疗的权利。病人的自我选择是医患关系中临床、心理、法律和伦理的基础。这一点在最基础的水平上非常明显,即病人可以随时决定自己是否需要医疗保健,是否要建立或中断与医生的关系,是否遵从医生给出的临床建议。简言之,在美国,是病人而非医生,通过表达自己的意愿,具有建立、保持及终止医患关系的主要道德及法律权利。有能力表达自己意愿的病人表达自己选择的方法是知情同意。一般性医疗,如外科治疗或服药治疗中的知情同意一般表现为医患之间的讨论协商。其理想的结果是医患之间能够很好交流,建立良好的协助治疗关系,病人可以作出理性的、自愿的选择。经过适当协商的知情同意不仅能使病人受益,也可以使医生受益,因为当病人对治疗的结果有切合实际的期盼、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有所准备、并同意自愿地与医生合作时,医生的工作会更容易。 临床工作中的知情同意的定义是:在医生将治疗方法,它的风险和益处,备用治疗措施及其风险益处做了足够、必要的说明后,病人自愿接受这些方法。目前在美国有三个标准来判断医生的说明是否“足够”:1、理性(有判断能力)的医生标准;2、理性(有判断能力)的病人标准;3、“具体病人”标准(也叫“主观病人标准”)。目前美国大部分司法机构的法律更倾向于“理性/有判断能力的人”标准,也就是“医生的说明足够让任何一个有判断能力的人作出理性的、自愿的决定”的标准。虽然“有判断能力的人标准”在法律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已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医生更愿意使用“主观、具体病人标准”,因此,“主观病人标准”在伦理上是最理想的。在不同的临床环境中,伦理或法律对说明标准的要求可能不同,要求最高的是设计人体受试者的研究性或试验性治疗。 理解是知情同意至关重要的方面。很多人不能理解复杂的医学术语,特别是用这些术语描述还没有普遍应用的药物或治疗方法时更是如此。如果患者的语言与医生的语言不同,或患者所受教育不多,理解就尤其困难。医生在接受病人同意之前,有伦理及法律责任对病人简洁明确地反复解释,并通过提问,确保病人真正理解。 最常见的同意是书面同意。但很多人都注意到在获得书面知情同意时的不完善性。知情同意文件冗长、不易理解、没有提供足够信息,成为知情同意的障碍。知情同意书不是顺理成章地得到一个签名,它是告知病人其治疗方案和权利的文件。这一点非常重要。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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