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中药新法引起我国有关方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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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1-25 06:45:30
最近,《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欧盟正在就一项涉及中国中药出口的植物药市场准入新法案展开讨论,文章认为,这一新法案将对中国中药业产生不利影响。 文章说,近日欧盟就一项涉及中国中药出口的植物药市场准入新法案展开讨论,规定今后凡是出口欧盟的植物药必须要有30年的使用历史。如果欧盟的新法案获得通过,将意味着绝大部分出口中药会被排斥在欧洲市场之外。这项新法案因此备受中国中药出口企业的关注。据悉,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组织专家制定相应对策。 近年来,欧盟的中医药应用显著增加,中草药销售市场平均增幅达到10%,从中国进口的中药数量正在成倍增加。在崇尚绿色、回归自然的风气引领之下,欧洲市场上天然药用植物比较畅销,例如贯叶连翘、大蒜精油、人参皂甙等提取物。德法等国都已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对心脑血管、癌症、老年痴呆症等的研究及对中药成分的开发和新药的研制。例如,德国已推出用银杏叶提取物治疗眩晕、耳鸣及脑血管病的药物。 虽然欧洲植物药市场年年增容,但森严的壁垒依然明显。业内人士称,由于欧盟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严格,药品注册登记程序十分复杂,各项试验周期长而且费用昂贵,中国中药生产企业大多无力承担。同时,由于大多数中药是在实践应用中发展起来的传统草药制品,其性能难以通过科学试验以药理和毒理报告的形式加以量化说明。 此外,由于欧盟不承认中药作为药品的地位,因此没有单独的中药进口程序以及检疫注册要求,而以西药的实验标准、注册要求、进口程序等对待中药制品,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合理性。据悉,欧盟地域范围内中药以及中药保健品所受到的歧视或限制性做法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中药无法作为药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同时也就不可能进入政府以及民间的医疗保险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中药市场的发展。二是一些国家以中药含有有毒成分以及濒危野生物种成分为由,禁止中药材的销售,这是一道更加厚重的“山门”。 业内专家认为,“30年的使用历史”规定缺乏科学性,将会把一大批新兴药厂和绿色中药企业拒之门外。倘若此法案被通过,对于建国后成立的中国大多数中药厂来说,30年的时间限制对它们影响至深。这些中药厂家普遍认为,中国应尽快按照世界标准制定相应的出口标准,使中药出口真正做到和国际接轨。 对于近年来中药出口遭遇的重重困难,专家指出,中药企业应该深入研究西方食品法规,避免“碰壁”。首先,一些中药中掺有西药化学成分,以保健品、营养品等食品名义向美国、欧洲出口,违反了当地有关食品中不得含有药物化学成分的规定,产品易被查封。其次,欧美市场对食品中重金属、农药含量审查向来比较严厉,出口中草药的农残含量检验必须严格把关。第三,有些国家有使用草药的传统,可以作为中草药在欧盟市场登堂入室的突破口。此外,在欧盟一些地方,针灸还被纳入了医疗保险,这对于中草药获得欧盟药品地位的努力将会大有裨益。 同时,应大力开发中药相关产品,中草药可以以非药品名义抢滩欧美市场。 最后,由于中国中药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通过合资、合作、委托代理等形式与国外公司共同开拓市场,是一种现实选择。据悉,一些国际跨国医药企业正在全球开展传统药筛选工作,如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每年从全球25个国家收集近4500种植物及其提取物进行药物研究。可以说,国内外许多投资者纷纷寻求机会介入传统药物市场,为中国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良机。 不过,值得提醒的一点是,中药企业在以市场销售代理权和收益权寻求国际合作伙伴时,应尽量保留中草药制品的知识产权,这既是对国粹的尊重与保护,也是为自身的长期发展保留了资本,守住了“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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