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行业藏杀机 孕妇从事复印孩子得重症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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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6-09 08:40:07
在谢成江和赵艳新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他们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某小区后一排平房的家中。这个家除了一台不大的电视,几乎没有任何家当。记者前往采访时,离他们13岁的儿子谢明志去世还不到一个月。房间里,没有孩子的遗像。赵艳新说,不敢放在外面,看见了就会伤心,他们还罢了,但怕老人受不了,撑不住。
这原本应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因为孩子的病改变了一切。
休 闲 居 编 辑
飞来横祸
赵艳新是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化机公司”)职工。1991年5月,怀孕3个月的她被安排到厂部从事复印、油印工作,除休产假的两个月外,一直到1993年6月即孩子一岁半时才调离这个岗位。
赵艳新说,那时候复印机还算是新生事物,都不认识,更不知道会对孩子有影响。谢明志的爷爷、奶奶在一边说,那时候无知,要早知道了,就算给金银财宝咱也不干那工作呀。
据赵艳新回忆,孩子出生后抵抗力就特别差,经常感冒。两岁时发现身上有出血点和紫癍,当时没引起重视。4岁时因拉肚子去医院化验时发现白细胞、血小板、血色素3项指标都低于正常值,医生说孩子可能患了血液病,建议上大医院检查,经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研究所诊断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赵艳新说:“心情说不上啥滋味,一时间苦辣酸咸啥都有。我和他爸使劲哭,孩子也不懂,只是看着我们。我们就怀疑,孩子怎么会得这病呢?我们家谁也没得过这个病呀?当时大夫还问我怀孕和哺乳期间接触了化学品没有,我还说没有。”
自此,谢家开始了长达9年的求医之路,但孩子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靠吃药和每个月输两次血维持生命。谢明志的爷爷说:“孩子没上过一天学,打记事起就知道看病、吃药,吃药跟吃饭似的,直到病故。他特别想跟别的小朋友玩,但他没劲儿,走不动。冬天不敢让他出门,他就站在窗口瞅着别的小朋友玩,瞅着可揪心了。”
为给谢明志治病,谢成江夫妇先后下岗,花尽家中所有积蓄还负债累累。2002年,他们变卖了原来的房屋,租住到现在的平房。
疑虑顿生
2002年,谢明志的病越来越重,医生建议夫妻俩再要一个孩子,用胎血移植的方法来救谢明志。由于身体的原因,谢成江与赵艳新想再要一个孩子的愿望至今仍未能实现。
他们担心孩子的病是遗传因素导致,所以于2002年6月带谢明志去天津血液病研究所做染色体检查。诊断结论为夫妻俩染色体正常,谢明志为染色体数目异常。该所专家说,孩子的病不是遗传所致,染色体异常只有接触到放射线和化学因素才会导致。
大为吃惊的夫妻俩细细回忆起孩子出生前后的事情:怀孕期间赵艳新没生过病,也没吃过药;谢成江不吸烟;家里没装修、没添过家具……他们终于想到赵艳新在怀孕与哺乳期间一直从事复印与油印工作,会不会是因为这个呢?
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十多年,谢成江还是找到了早已不使用的赵艳新曾操作过的那台日本产美能达650Z型复印机,并找到了该型号复印机使用的墨粉。谢成江发现墨粉瓶上没有中文,只有英文、德文、日文和法文。他请人翻译后,得知上面注有墨粉的成分和注意事项。该墨粉的主要成分为苯乙烯、丙烯酸盐聚合物、聚丙烯等;注意事项中有“小儿切勿接触”、“使用前阅读说明书”等字样。
他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苯和苯系物对人体的造血机能危害极大,是诱发新生儿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他们认为赵艳新在孕期长时间接触有毒化学品使胎儿受到损害,哺乳期的接触又通过乳汁传递给了婴儿。
对簿公堂
虽然有这样的怀疑,但最初谢成江并没想要和化机公司“对簿公堂”,用他们的话来说,“毕竟都是厂里的人”。但谢明志平均每月3000元的治疗费用让谢家已无力负担,于是找到公司领导希望能报销一部分医药费,但被回绝。
2003年9月,谢明志、谢成江、赵艳新以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为由,将化机公司告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化机公司赔偿谢明志的医疗费、护理费13.2万余元,3人的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化机公司法律顾问处处长李殿伟对记者说:“听说这个案件时,我们觉得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复印这个岗位这么普遍,而且从事这个职业的80%以上都是年青女性。当时安排赵艳新做这个工作还是照顾她呢,这在企业就相当于‘白领’了。”
化机公司此案的委托代理人赵强久律师说,公司董事长谷文涛说了,假设孩子的病确实和他母亲当初的工作环境有关,是因为从事复印、油印工作引起的话,不是化机集团出问题了,那说明复印这个行业有问题了,全世界都有这个问题了。
2003年12月5日,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双方对赵艳新曾从事复印、油印工作和谢明志的病都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赵艳新当时使用的复印机是否构成污染源;谢明志的病与赵艳新怀孕期间从事的工作有无因果关系。
谢家认为,墨粉的主要成分苯乙烯是有毒化学物质,国家把含有苯乙烯的有害作业定为三级,且我国多部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和婴幼儿健康有影响的有害作业”,并把“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定为怀孕女职工和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而化机公司却认为,只有对该复印机进行鉴定,证实其排放有毒、有害浓度超标才能进行赔偿。但就算对该复印机进行鉴定,它现在的状况也不能反映赵艳新使用时的状况。而且,墨粉说明书注意事项中只说小儿不能接触,并没说孕妇、哺乳期妇女不允许使用。
原告认定谢明志的血液病就是苯乙烯中毒所致,不存在其他可能。而被告则认为,至少要有血液病专家专门出具的血液证明,才能说明此案的因果关系。
双方进行了激烈控辩后,进行法庭调解。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调解,被告要求庭后再决定。被告方随后提出从同情、安慰的角度付给原告4万元,被原告拒绝。
赵艳新对记者说:“同情?!他早怎么不同情?我们哭着、喊着找他们时不同情,现在同情我!”
李殿伟处长说:“我们本想更积极地解决问题,从爱护职工、家庭救济的角度,从道义上考虑,帮帮他们。谁知道好意没被认同还碰了一鼻子灰。”
2004年1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将谢明志残疾程度评定为二级伤残。3月,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
5月10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环境污染致损害属特殊侵权,被告应对环境污染事实是否存在负举证责任。现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复印机释放物不超标,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谢明志所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病因形成复杂,无法确定其疾病与赵艳新怀孕及哺乳期间从事复印工作存在必然或直接因果关系。但依《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孕哺乳期内妇女)禁止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含有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标作业。可以认定,孕哺期内母亲从事该项工作对胎儿和新生儿健康可能产生影响。而被告实际安排赵艳新在此期间从事复印工作,且不能证明空气中苯乙烯含量是否超标,排除引发谢明志出生后患病的可能性。所以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8万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案件启示
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判决结果,相继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案件还没有结束,然而谢明志已等不到有最终结果的那一天。6月29日凌晨,他离开了这个世界。
因为担心被告要对遗体进行司法鉴定,孩子的遗体一直没有火化。赵艳新对记者说:“这孩子活着的时候就遭罪,打从记事起几乎就没有真正快乐过,现在去世了也不能入土为安。”
李殿伟处长说:“她说工作与疾病之间有关联性,而企业说没有确定性。化机公司是个国有大型企业,我们只能本着科学的态度、法律的精神来处理这件事,企业也无法扮演一个温良的角色。”
由于谢明志的病故,此案的诉讼主体、诉讼事实以及诉讼请求都发生了变化,极有可能发回重审,离最终宣判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被告的代理律师赵强久说:“假设真的是美能达复印机有问题的话,厂家的说明肯定是不到位的,它的注意事项范围涵盖得太小了。不单这个复印机这样,别的品牌也差不多。目前,由于技术上的障碍,导致赵艳新曾从事复印工作与谢明志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确实让双方都很尴尬。有可能导致谢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有可能使企业蒙受不白之冤,诉讼的最终结果让双方、甚至让一方完全满意的可能性都不大。当然,个人承担的经济、精神上的压力会比企业更大。”
在记者采访即将结束时,李殿伟处长和赵强久律师都说,虽然谢明志患病的原因可能错综复杂,但污染也有可能是原因之一。人们在安排和从事复印工作的时候,应该有意识地规避风险,减少这样的机会和可能。
一个家庭的痛苦、一个企业的尴尬还在继续,一个孩子的生命已经逝去,此案还未终结,但希望由复印机乃至污染引起的伤害能够少一些,再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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