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解析工资支付 发工资不许再打马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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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9-12 08:03:54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将于1月22日起开始实行。随着时间一天天临近,许多读者更加关注工资支付问题的具体操作情况。日前,针对读者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毛艾。
补休“冲”了加班费:错!
休 闲 居编辑
就职于某商业企业的李女士向记者反映,由于工作特点,自己过年过节基本上没休息过,但从来没拿过300%的加班费。曾有职工为此事找老板“理论”,但老板沉着脸说:“不是答应你们倒休两天了吗,还要什么加班费?”李女士感到非常不解,倒休能代替加班费?
对此,毛艾副处长表示,节假日分两种情况,一是休息日,二是法定休假日。根据《规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用不能用补休来代替。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可以除外。
最低工资计加班:少!
一位供职于某电子集团的先生向记者抱怨,“节日加班特别不合算。” 原来,这家企业实行低工资、高奖金,职工的基本工资多数只有400多元,而计算加班费时,计费基数却是“基本工资÷22天”。这样算下来,即使按300%的比例,一天的加班费也只有50元。
“春节前三天,加班给三薪”早已是职工们都清楚的规定了,但是这三倍的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呢?毛艾副处长告诉记者,“以往,加班费的基数由企业定,要求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就用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给职工支付加班费。这样,职工拿到的加班费总是偏低。”今年大年初一正是《规定》实施的第一天,按照新规定,如果企业没有与职工协商,就自行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属于违规行为。
试用期当廉价劳力:冤!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效益并不看好的企业,却每隔一段时间就招用大批新员工,令人十分不解。多方打探后才知道,原来这些企业是在玩“试用期游戏”,在试用期内以极低的工资“名正言顺”地用廉价劳动力,等试用期一到,随便找个理由一脚踢开。暂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道德,试用期的工资有没有最低标准?
对此,毛艾副处长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否则就是违法的。
医疗期工资打“差价”:补!
因病在家休养的张先生发现,自己当月的工资条上,“实发金额”竟然不足100元。把电话打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后得到的解释是:虽然按照规定,医疗期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扣除了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之后,就只剩这些了。张先生不解,“最低工资”是不是指扣除“三险一金”之后的数额?
毛艾副处长表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但是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都不包括在内。因此,张先生所在单位应为其补足被扣除的“差额”部分。另外,毛艾副处长还提醒,目前单位发工资形式很多,不一定都有大家俗称的“工资条”。但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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