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委出台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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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2-02 11:08:23
新华社信息北京1月4日电国家计委日前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该《办法》规定,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为: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反映市场供求;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保持药品合理比价;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办法》提出,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将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企业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可以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根据各类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销售费用率。根据各类药品创新程度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最高销售利润率。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正常经营费用和利润核定药品流通差价率,并实行差别差价率,高价格的药品差价率从低,低价格的药品差价率从高。药品适用的流通差价率,按药品正常零售包装量的价格确定。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调剂购进的医院制剂,医疗单位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办法按《麻醉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计委调整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出厂价格后,各地可按上述作价办法确定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出厂价格未作调整时,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不得调整。对已制定并公布的政府定价,根据药品实际流通差率、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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