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鼓励在农村新办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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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09 19:32:34
新华社信息为解决农村患者看病买药的实际困难,安徽省药监局日前出台的《安徽省药监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将安徽省零售药店发展的重点定在县以下乡镇和广大农村,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办者在县以下农村基层新办零售药店。 安徽省规定,今后设置零售药店必须按照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买的原则,制定药品零售网点设置布局规划。药店必须具备能够基本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全省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药店,鼓励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制的上市公司新办药品连锁企业。 为保证用药安全,城市、县城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经过资格认证的从业药师职称的技术人员;乡镇、乡村设置药店必须配有药士(含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设置药店,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药监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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