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业求新求变为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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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14 15:26:21
据业内人士介绍,医药行业在WTO条款中相关的承诺主要有四条,这四项条款支撑起来的“保护伞”并不那么安全。 一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将落实对100多个成员国都要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款,在专利期内仿制某种新药,开发方有权索取4-10亿美元的赔款,若买断一个专利新药的生产许可,则需支付500-600万美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000多种,99%是仿制的。近年来生产的837种西药中,97.4%是仿制的。所以,WTO中的这一条款注定了今后我国制药业的发展只能走自主开发新药,或仿制国外专利期已过药品的道路,但仿制专利期已过药品竞争激烈,利润微薄,而开发新药又得面对资金与科研等难题。 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国内制药企业在利润微薄的普药市场上激烈竞争,而利润丰厚的新药市场(尤其心血管类药物、肿瘤药物等疑难病症及新药品种多的几大类药物的市场)则被外资公司控制。这种情形对于国内制药企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第二个承诺是降低药品进口关税。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目前的14%逐步降低到2003年的6%。这条承诺的影响倒并没有很多人想像的那么大。因为一方面我国制剂药市场上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价格差距很大,降低部分关税并不能构成很大冲击。另一方面药品进口关税目前并不太高,约在百分之十几,“入世”后仅降到5-6%左右,下降空间也并不大。 第三个承诺是开放市场。包括开放药品分销服务和开放医疗服务市场。中国承诺在2003年1月1日开放药品分销服务业务,外商可在中国从事采购、仓储、运输、配送、批发、零售及售后服务。值得注意的:一是尚有3年的缓冲时间;二是开放是渐进的,先合资、后独资,先零售、后批发,先试点、后放开到全国;三是国外医药商业企业在我国开发渠道和建立网络还需要有一段时间去做。另外,由于国内正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只保证基本的医疗需求,价格较高的进口药较少收入其中,因此进口药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因医改而受到控制并有所萎缩。 第四个承诺是取消大型医疗器械进口的管制。这一点对于我国生产技术含量较高的大型医疗设备的企业影响将是巨大的,这些企业无论是情愿还是不情愿,都将被置于一个激烈的竞争环境中。 面对如此严峻的考验,中国医药行业的先行者们早已开始思索,试图探索出一条新生之路。正如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春波所说:狼已到了家门口,要想生存,必须加速练好内功,增强自己的创新和求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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