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实施调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调查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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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1-15 12:12:03
为了保证药品价格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睢宁县物价局从今年起对调价药品执行情况实行调查反馈制度。 睢宁县的调价执行情况调查反馈制度,即在每次药品调价文件规定的执行之日起7日后,由物价部门会同医药主管部门,对药品经营单位的药价执行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药品经营单位有无下列行为:超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销售的;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超过规定的差率(含合法折扣)加价销售药品的;不按时执行国家及省关于药品降价的文件,仍按降价前的价格销售药品的;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放开品种除外)不按规定办法作价销售的;其它违反药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调查发现药品经营单位存在上述问题的,首先责令其改正,多收的价款由经营单位直接退给用户,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收激,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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