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公布第二至四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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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27 01:10:54
按照《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安排,国家药监局根据省级药监局报送的资料,于2002年5月24日、6月21日和7月10日分别发出通知,公布第二至四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通知指出,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对于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企业,要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所在省(区、市)药监局备案。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说明书应与国家药监局或中检所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一致(有专文批复的除外)。通知强调,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印制新的药品说明书之前,须认真核对并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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