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药品招标采购实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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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31 23:58:45
新华社信息为让老百姓真正得到药品招标带来的实惠,江苏省物价局7月1日出台专门管理办法,对该省药品招标行为给予进一步规范。新办法将从7月10日起正式实行。 新办法规定,招标药品降价后要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或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定标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目录内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其他形式集中采购的药品也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成交价格及有关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39个工作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新办法改变了“谁招标谁降价,不招标不降价”的不合理现象,采取“板块式招标,全社会执行”的新招标方式。中标药品在确定最高零售价后,不仅中标医院,所有没有参与招标的县级以上非营利医院都必须执行这一价格。 新办法还杜绝了药品生产厂家不生产中标药品,医院、药店不卖降价药的现象。除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以外,招标药品一律使用通用名或药典、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如:扑尔息痛药品,商品名有百服宁、必理通、泰诺林等五花八门,招标中则统一使用扑尔息痛。 为扩大招标采购的覆盖面,让患者真正得到实惠,江苏省要求,县级以上医院,必须将所用药品的50%拿出来招标,招标降价后所得的利润,60%必须让利给患者。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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