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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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3-01 00:14:04
丽珠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5月31日披露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与流通A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根据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健康元所做特别承诺事项作如下调整。
现调整为:
"除上述法定承诺外,健康元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同意在实施丽珠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时,对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或因各种原因暂不能按照对价安排支付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先按丽珠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对价安排标准,代其垫付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转让,应当向健康元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健康元的同意才可获取上市流通权。
(2)对西安东盛和广州保科力名义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该等股份完成过户给健康元的手续后,与该等公司股份相关的法定承诺义务由健康元承担。
(3)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如丽珠集团B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低于4.00港币/股时,健康元将通过其持有100%权益的境外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增持丽珠集团B股股票,增持数量不低于1200万股;如丽珠集团B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高于4.00港币/股时,增持数量将视市场情况而定。
同时,健康元也会视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适量增持丽珠集团A股股票,如丽珠集团A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低于6元/股时,健康元将肯定择机实施增持A股计划。"
根据证监发[2005]52号《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健康元的此次增持行为不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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