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科技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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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5-02 16:18:13
威尔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12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更广泛的股东基础,公司董事会协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内容的修改
现修改为:
(1)公司以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股本1.49股。
(2)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可获得的全部转增股份4,482,367股及自身原持有的5,000,000股,共计9,482,367股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票的上市流通权。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水平可以按以下三种等价的方式进行表述:
以转增后、对价股份支付前流通股股东应持有的股份总数28,725,000股为基数计算,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3股对价股份;
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总数25,000,000股为基数计算,每10股流通股在本方案实施后将变为15.28股,增加的5.28股由两部分组成,其中1.49股为流通股股东因转增因素获得的股份,3.79股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原10股流通股获得的3.3股对价+转增的1.49股获得的0.49股对价);
每持有10股非流通股的股东支付2.743股股份的对价,即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送出率为27.43%。
(二)关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修改
现修改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法定承诺:自非流通股股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控股股东珠海威尔集团有限公司还做出以下特殊承诺:其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此承诺期满后,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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