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期间算不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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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2-04 08:45:44
>>>>>>>>提问谢谢.请您给出法律的依据.
休 闲 居 编 辑
>>>>>>>>休闲养生网回答:明明白白说“内退”
2002年1月18日,由本报记者独家采写的《内退风波》一文在本报“早周刊”见报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读者来信、来电反映类似的“不正常内退”情况或询问国家对职工内退的有关规定。为此,记者于日前前往有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据江西省劳动厅有关人士介绍,“内退”是一种企业的内部做法,不是“下岗”,也不是正式退休。实行职工内部退养须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职工在“内退”期间,其工龄应与以前工龄合并计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且,职工离岗休养后至退休前的这段时间,企业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计算工龄。一般来说,只有效益不错、有条件的企业才有可能实行“内退”。
“内退”须经本人同意
张女士是南昌某单位的老职工,她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内退风波”。1999年,张女士所在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滑坡,面临困境。为摆脱困境,厂领导提出几条重振企业的新措施,其中包括“内退”,要求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全部统一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同时,实行“内退”的人员,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将按正式退休人员的标准来执行。
由于张女士已达到厂里规定的“内退”年龄,公司便要求她写内部退养申请。张女士来到单位人事科,对科长说:“单位让我们这些符合条件的职工写离岗退养申请,我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良好,还能为企业尽微薄之力,就不写退养申请了!”人事科长听完,头也不抬就答复道:“公司规定,女职工满45周岁的,全部办理内部退养,不写申请,下个月就停发工资!”
张女士因不愿在“内退”申请书上签字,该厂因此停发了她的生活费。张女士不服,向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撤消企业做出的“内退”决定,补发其生活费。
针对此案,南昌市劳动局仲裁科李科长说,国务院令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内退”时必须注意两个必备的条件,一是职工本人必须是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二是必须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从张女士的情况看,该厂没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程序办理,而是企业决定在前,显然与法定程序不符的。由于该厂强行对不写“内退”申请的张女士作出“内退”的决定是错误的,因此扣发其生活费也是不对的。在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厂撤消了对张女士作出的“内退”的决定,安排其上岗,并补发其生活费。
“内退”不能搞“一刀切”
在南昌某企业里只要说起老刘,人人都说,老实人哪!确实,已有20多年工龄、53岁的老刘自打进厂之后,就一直勤勤恳恳。但老刘也有自己的烦恼,厂里不景气,已经传出消息说要减员增效,据说工龄10年以下的全部下岗,还有一部分年纪大的,即年满52周岁(男)的职工一律“内退”,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老刘知道自己不至于会被下岗,但对于是否会被“内退”却心里没底。要知道,“内退”的,厂里只发基本生活费,和在岗职工的工资可差着老大一截儿呢!
分流职工名单终于见榜,心情忐忑的老刘果然在“内退”一栏里发现了自己的名字。站在老刘身旁的人开始议论起来:“哎呀,真是老实人吃亏。老刘明明不符合内退的规定,怎么也被内退了呢?”老刘沉不住气了,决定讨个说法。但他并没到厂里去闹,而是向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老刘认为企业面临困境进行改革自己能够理解,但不能连个招呼都不打就剥夺自己的劳动权利,且自己还不满55周岁,故不愿在“内退”申请书上签字。厂里因此停发了老刘的生活费,老刘不服,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做出的“内退”决定,补发其生活费。
劳动部1994年发《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强调,“内退”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强迫职工退出岗位休养。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为老刘既未提出“内退”申请,且其“内退”年龄距退休年龄不止5年,其所在工厂采取“52岁一刀切”的办法,强迫其退出岗位休养的决定,侵犯了老刘的正当劳动权利,是无效决定。因此,撤销厂里将老刘“内退”的决定。老刘终于又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而每当厂里人再说老刘是老实人时,还有人会说:“他不只是个老实人,还是个聪明人!”
企业应为“内退”职工续缴社保费
老赵等几位江西某国企职工距退休年龄还有3年。去年年末,单位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有一批职工下岗。他们响应单位号召,向单位递交了“内退”申请,同时签订了“内退”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费,标准参照退休费数额发放,待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当老赵等人领到生活费时,发现原来按月必扣的养老保险费没给扣除。于是他们找到单位劳资处,工作人员说:“你们已办理‘内退’,不属于在职职工,不需再缴保险费了。”他们找到厂领导,厂领导称:“内退”协议中不包含缴纳养老保险费一项,厂里不能再为你们缴养老保险费了。
老赵等职工听此言后,惊呼“我们上当了!”
在咨询了律师后,律师安慰赵说:“你们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经其他几位“内退”职工同意,老赵很快写好了仲裁申请书,交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继续为申诉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此,这起由“内退”引起的争议案得以公正解决。
改革力度加大,产业调整进行,势必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老赵等职工从大局出发提出“内退”,精神可嘉。令人遗憾的是所在单位却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保险费,此事全无道理。虽然他们办理了“内退”手续,但仍然与企业保持有劳动关系,仍是企业职工,怎么应该停止为其缴纳保险费?改革要进行,职工的利益也一定要维护,这才是企业领导者应负的责任。
“内退”:有人欢喜有人忧
一些职工“内退”并不都是自愿的。原因很简单,退下来又不准子女顶替,奖金没有了,工资减少了,再就业很难。可以说,不是企业强行“劝退”,他们肯定会坚持站完“最后一班岗”。
出人意料的是,有人欢迎“内退”。像《内退风波》一文中江西省通信电缆厂的某些人,拿了“内退”生活补贴后,又马上被返聘,变相上岗,同时享受在职人员的奖金福利,这种“一举两得”的好事并不是每个“内退”职工都能享有的。还有的企业在“谁退、谁不退”上,存在暗箱操作、人情操作、厚此薄彼,不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导致一些职工因为这次改革而闹情绪。记者日前接到江西油嘴油泵厂职工来电,反映该厂“中层以上干部可以不内退,职工要内退”,他们认为不公平。
此外,亏损国有企业中的一些身怀一技之长者,眼望着本企业效益不佳,便明智地采取了以退为进的战略,合法“内退”,在“国企”吃大锅饭,到市场上拣金饭碗。“内退”工资照拿,生老病死还有企业管着,有了这些“保障”,仗着自己的专长,在不放弃既得利益的基础之上,再创第二份收入,活得岂不潇洒?
相比之下,这种选择比停薪留职还棋高一招,因为停薪留职者除了留着一个毫无意义的“职”外,在原单位一无所获。
专家观点:“内退”加重养老压力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目前全国各地广泛采取的“工龄买断”与“内退”等形式在解决国有企业暂时困难时,并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许多社会改革难题。何平认为,用提前退休、“内退”等方式来缓解就业的压力,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因为它带来的后果是直接加重养老的负担,就业问题就变成了养老问题。
“内退”时单位是给了职工一些钱,但是在“内退”手续办完之后,一些单位就不再给他们交保险费了,这依然形成了养老金的缺口,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并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人不交纳保险费了,但是可以提前拿退休金,而这个钱应该是在以后才拿的;何平称在最近的一次调查中就发现在北京市有4个29岁就办理提前退休的例子。
何平说,一个身体比较好的人,在45岁左右退休的话,完全可以拿着养老金再找一份工作。这些领取养老金但实际上并没有退出就业领域,不仅对社会就业形成影响,而且还增加了社会养老的压力。
何平建议延长退休年龄。首先是把提前退休控制住,再把女干部和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拉平,最后做到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致,大家平等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待遇。
“内退”相关背景资料
国务院1993年4月20日发布的国务院令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规定: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已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部1994年发《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
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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