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板块走进“G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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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2-22 08:06:21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股票简称前面都暂时冠以“G”代码,所以业界形象地称其为“G”板。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上市公司迎接“G时代”正在成为市场的共识。
8月15日,人福科技发布今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称,以10肇2的比例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支付对价方案,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96.46%的股份同意,包括流通股股东87.26%股份同意,顺利获得批准。
至此,列入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吉林敖东、华海药业、新和成、鑫富药业以及人福科技等5家医药类公司全部跨越股权分置的障碍,如愿进入“G时代”。
与此同时,鉴于证监会不再进行试点工作,国内上市公司,包括医药上市公司实际上都面临“G时代”。
毋庸置疑,5家医药类公司以及其他行业试点公司的探索、试验,为即将全面铺开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但是,应该看到,尽管试点公司在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却并不意味试点经验对其他上市公司在实行股权分置改革时都适用。因此,就医药类公司“G时代”的股权分置改革而言,既要尊重、借鉴试点公司的首创精神,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创新探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借鉴模式不宜照搬
股权分置改革对于国内资本市场来说是新事物,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市场各方的基本权益,有利于兼顾市场主体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大体平衡。
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5家医药类公司采取了不同的对价模式,大致上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缩股+派现”模式,如吉林敖东;二是“送股+派现”模式,如华海药业;三是“送股”模式,此模式被大多数试点公司采用,如鑫富药业、新和成、人福科技。
具体来看,5家医药类公司所采取的三种模式各有所长,基本符合各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并兼顾了大股东持股比例、资产状况以及业绩现状和预期等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5家医药类公司过往业绩均比较好,为股改方案最终被股东大会接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即将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其他医药类公司,可以借鉴5家试点公司的不同经验。例如,某公司股本大、每股净资产值较低、业绩较差,比较好的选择是先实行回购,借此提高公司含金量和业绩,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又例如,某公司业绩连年亏损,最好的办法是先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或引入战略投资者注资,改善业绩及资产状况,随后再进行股改。总而言之,试点公司的成功模式可以借鉴,但必须联系实际,切不可照搬。
此外,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解决管理层及核心骨干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了契机,试点公司中已有一些这方面的数据,医药类公司在制定股改方案时,值得一并推进。
对价契合需要沟通
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关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水平的高低。
从已获股东大会批准的5家医药类公司股改对价方案看,吉林敖东1肇0.6074缩股加10股派4元,华海药业每10股送2.5股加7.714元,鑫富药业每10股送4.5股,新和成每10股送3.5股,以及人福科技每10股送2股等方案,之所以顺畅获得流通股股东接纳,要诀在于,5家医药类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多次平等协商、真心交流,在坦诚沟通的基础上共同找到支付对价的利益契合点。
以吉林敖东为例,当吉林敖东率先推出缩股加派现股改对价方案时,市场人士及投资者对吉林敖东缩股做法普遍表示肯定,而对支付对价每股10股派2元则看法不一。为了解流通股股东的看法,吉林敖东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各种场合与流通股股东面对面进行交流沟通,一边介绍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一边尊重他们的诉求,接受他们的意见,双方求得共识。之后,吉林敖东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缩股不变,支付对价部分则由每10股派2元调整为每10股派4元,对价增幅达100%。
事实上,华海药业、鑫富药业及新和成股改对价过关,都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开诚布公、坦诚交流的结果。华海药业原对价为每10股送2.5股加5.714元,修改后流通股股东实得现金对价增加35%;鑫富药业原对价为每10股送3股,修改后流通股股东实得送股对价提高了50%;新和成原对价方案为每10股送3股,修改后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也有所提高。
无疑,想要顺利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交流与沟通至关重要。
用心承诺不可或缺
实践证明,此次5家医药类公司股改方案获得通过,除了对价得到流通股股东认可外,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不可或缺。
例如,华海药业控股股东陈保华、周明华承诺,当华海药业股价下跌至10.3元时,将通过交易所系统在10.3元以下竞价增持,其持股在禁售期满后12个月内出售股份比例不超过5%,24个月内不超过10%,出售价格每股不低于市场价20元。这些承诺反映了控股股东对华海药业前景充满信心。
又如,吉林敖东第一大股东金城实业承诺,禁售期满后,所持股份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宣布,吉林敖东股改主案实施后12个月内,将通过市场购入吉林敖东股票,增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吉林敖东总股本10%。显然,大股东的承诺表明其继续对吉林敖东控股的意愿,有助于打消投资者对股改方案中缩股可能引发的控股权变动的忧虑。
不过,国内尚无法律对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不履行承诺进行约束,承诺仅限于道德范畴。因此,当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开花时,投资者就要对各种承诺宜慎之又慎,而市场监管部门则应该对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的事情严加处置。(作者: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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