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捐赠医疗器械不得夹带危害环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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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5-14 12:07:34
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出公告,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公告要求,禁止境外捐赠人在向国内捐赠的医疗器械中夹带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其中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公告强调,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单位或其代理必须向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经核准有效的备案材料接受报检,实施口岸查验,使用地检验。其中,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单位(或个人)方可使用。对判定不合格的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相关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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