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健品新政持“谨慎的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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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9-26 09:10:52
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从此,保健食品的命名、宣传等将被规范。但是对《办法》实施后短期内可以预见的效果,相信有不少的业内人士持怀疑态度:显然,在中国如此庞大旺盛的保健品市场需求面前,在保健食品“暴利”的根本特征没有明显改观之前,面对多年来保健食品积重难返的现状,寄希望于一个“注册管理办法”能彻底净化市场、扭转当前的混乱局面,难矣!
按照新《办法》,“高效”、“第X代”等“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不得用于保健食品的命名与宣传了,但“聪明的”国人一定能“创造性地”找到“更好且不违法”的词汇来替代。市场永远是主动的,远远地跑在前面,而监管却是被动的――在保健食品的管理机制不彻底改变之前,旧的问题消失了,新的问题会接连不断地冒出来。以往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所遭遇的夸大渲染“疗效”、虚假宣传等问题,仍将不同程度地存在。
众所周知的是,保健食品市场之所以混乱,问题不单单出在保健食品市场内,而更多地存在于保健食品生产及流通链条之外,譬如保健食品的命名需要通过药监部门,是“可控的”,而大量保健食品的虚假、夸张性宣传却堂而皇之地绕过了监管部门,喧嚣在中小城市的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出现在各种铺天盖地的广告上,这就不单单是药监部门所能控制得了的。还有一个问题,按照新《办法》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制、申报保健食品”,而且“鼓励生产企业申报新功能、使用新原料”,“今后不限27种功能”,在目前的监管力量、监管机制下,中国保健食品从此将走向有序还是耽于混乱、无序,人们不能不对此充满新的担心与忧虑。
作为保健食品管理体系中最前端的一个文件,《办法》对整个保健品体系、市场的作用显然是有限的,整个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运行也不可能因为一个《办法》一蹴而就。何况,制度制定得如何是一回事,执行起来是否彻底、有效又是一回事。当然,在保健食品审批职能统一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随着管理机制的进一步理顺、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管理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严重闯红灯的现象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也许,这是我们可以期待的。(作者:逄增志)(本文纯属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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