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你最关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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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04: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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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自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了,它将中医药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医药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确定了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规性依据。
对这一中医药界以及全社会普遍关心的大事,业内人士是怎么想的?他们最关注什么?记者最近走访了一些中医药界的领导以及专家和从业人员。
在法制规范下,中医药才能健康发展 中华中医药学会秘书长李俊德主任医师表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医药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中医药学的继承与发展后劲不足;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结合、互补乏力;中医药管理手段薄弱;不法人员以中医治疗为幌子,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败坏中医药的名誉等等。因此《条例》强调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无疑将推动中医药事业走上法制化的健康发展之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员介绍,《条例》根据以往较常出现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如何开办中医机构、中医从业人员怎样才能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具体要求:“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则要求“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为了使这些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管理部门正在制订一系列实施细则,包括修改和制订中医机构的设置标准,中医院的评审标准,中医诊疗新技术审查办法,中医疾病治疗指南,中医技术规范以及全科医师应具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乡村医生应具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等。这些细则将改变中医界存在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鱼目混珠或良莠不齐的现象。
评审或鉴定:体现中医药特色 如何在科研成果评审、技术职称晋升、医疗事故鉴定等方面体现中医特色,遵循其自身规律,是关系到广大中医药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他们最为关注的“实事”。
“以往我们不时会遇到科研重大课题的立项和评奖由于专家多是外行,对中医药不了解,低估了成果的学术价值,造成立不上项或评不上奖等现象,这使学术发展受到限制。”“在高级职称评审时,评委往往西医多于中医,而他们不熟悉中医业务,很难给中医人员打出高分,打击了中医药人员的积极性。”“最让我们中医药人员头痛的是牵涉到中医医疗纠纷或事故的鉴定时,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里西医专家多,又大多以西医的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作为中医医疗事故评判和鉴定的标准,因此,中医是‘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现状逼得你不得不拼命学西医。”中医们常有一肚子苦水。
针对目前在一些中医药科、教、研机构较普遍存在的“中医西化”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用传统和现代手段研究中医药 中医理论的核心是什么?怎样才能真正做到继承中医、发展中医?对此,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怎样用传统方法研究中医药临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近些年来一直强调以现代方法研究中医药,这是必要的,但不全面。千百年来,中医药对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很大贡献,中医药也以其自身发展规律不断前进。现代对中医药的研究应两条腿走路。以有上千年历史的中医瘟病学说为例,它就是源于古代的哲学思想以及对人体的宏观认识,通过大量临床经验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不仅有理论,也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和药物。此次中医界参与对SARS的救治,也是在病因不明、病理病机不明的情况下取得成果的。这是由于中医药学自身的特点就是审证求因,辨证施治,以此来应对千变万化的新老疾病及病原。事实证明,中医药对SARS的治疗是成功的。用传统的方法研究中医药的理论和临床,用两条腿走路,《条例》的这项规定弥补了我们以往研究工作中的不足。
中西医结合不能淡化 “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条例》中这些规定赢得了中西医结合人员的广泛拥护。
“前段时间学术上有些争论,即中西医结合还要不要、中西医结合能不能用中医现代化来代替,许多同志都很担心。《条例》解决了这一问题。中西医结合不是要淡化而是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我们举双手赞成。”中国中医研究院研究员吕维柏的话代表了广大中西医结合人员的心声。
中西医结合是我国医学特有的一支强大队伍,这些年来做出了不少贡献。远的针刺麻醉、急腹症治疗、小夹板治疗骨折、宫外孕等不说,在治疗心脑血管病等疑难病方面也表现出明显的优势。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已深入到分子生物学、基因芯片技术等前沿领域。SARS之战也显示了中西医结合的强大优势,像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许多患者仅14天就痊愈出院。WHO官员在天津考察了9天,最后的结论之一就是“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客观地说,在现在的中医院,纯粹的“三个指头一个枕头”的中医已经不存在了,都带有不同程度的中西医结合含义,从事中西医结合的医务人员远远突破了中西医结合会员的人数。不久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了一项大规模调查,群众对中西医结合治疗的需求明显提升,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门诊量大大高于单纯西医院或中医院。对中医药的科学研究也基本都有中西医结合的内容,而且“也只有中西医结合才能取得较有水平、较有深度的研究成果”。中西医结合事业在蓬勃发展,而且越来越壮大。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会长陈可冀院士提出,为了真正实现《条例》所提出的中医西医两种体系的有机结合,希望国家有专门的机构来支持和管理,并制订实施细则,做到有规划、有目标。
中医自身应不断完善 “对中医在扶持促进的同时应加强管理,这是我们广大中医药人员衷心拥护的。谁都知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医药事业也是这样,管理的目的是促发展。同时,中医自身也应不断完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流动医院院长张治中主任医师学完《条例》后说。
他认为,对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的现代化管理不像西医那样有国外的现成经验可以借鉴或照搬,中医药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对中医药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是一个艰难的摸索过程,需要不断地总结和改进。比如,气功本身是一项有益健康的活动,但管理及引导不到位或失误,就易被不法之徒利用、歪曲或成为散布邪教与封建迷信的手段,变成对群众、对社会有害的事物。同时,在中医队伍中也存在少数人夸大疗效,甚至打着中医的幌子欺骗群众、宣传迷信、谋取钱财的现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中医的名誉和形象,对此,必须依法严加管理,坚决纠正。
结合流动医院的具体情况他谈到,今后民办医院将逐渐扩大而成为医疗战线的生力军,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将成为重点工作之一。民办医院生存发展的过程就是为社会服务的过程,它必须自觉做到服务好,否则就难以生存。流动医院10多年来在没有政府投入和公费医疗单位就医的情况下,医治患者近百万人,还免费救治了1万多经济困难的患者。同时,作为严格守法经营的流动医院,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被列入医疗保险定点专科医院。“民办医院需要这样的支持,只要你真正走正道,就能得到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得到与国营医院一样的待遇。这样民办医院才能觉得有奔头,中医事业也才能不断发展。”
张治中认为,中医自身的不断完善还应包括学术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中医已离不开心电图、B超以及各种化验检查手段。真愿意喝苦汤药的人已经不多了。”为了满足群众更高的需求,流动医院医务人员除练出过硬的望、闻、问、切技术以外,还利用一切现代化的设备补充、完善、壮大自己,建起了符合GMP的制剂车间,把汤药制成更方便、更便宜的浓缩丸、胶囊等。“民办医院有《条例》的支持,一定会有广阔的前途。”
民族医药需要宽容 《条例》在附则中注明“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该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民族医药难道不属于中医药的一部分?
对此,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诸国本说,民族医药的定位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是否将民族医药包含在中医药内,这涉及到国家的民族政策。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中医药是指中华医药,应当包括民族医药;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族医药如蒙、藏、维、傣等药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诊疗方法,中医药仅指汉族医药,不应当包括民族医药。因此,《条例》做出了民族医药参照执行的规定,但《条例》大的原则完全适用于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发展,民族医药机构应认真执行。
我国有56个民族,其中100万人口以上的民族就有18个,他们的传统医药同样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像瑶族医药就有很高的临床价值,当年曾引起全国关注的军嫂股骨头坏死之事,就是因为袁浩教授用了瑶药,才使之痊愈。遗憾的是,瑶药像众多民族医药一样,至今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开发。
由于民族医药所分布的民族地区大多经济欠发达,传统医学的积累和发展也不平衡,加上交通不便,当地缺医少药的情况比较严重。尤其是近些年,具有丰富经验的老一辈民族医相继谢世,年轻一代的传承人受到种种限制。以卫生技术队伍来说,西医现有350万人,中医有35万人,民族医药只有6999人,加上民间队伍,充其量只有1.3万人,其数量之少,与民族医药资源的总量及发展的需要极不相称。长期以来,民族医药一直处于民间,它与西医、中医根本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历史造成的“欠债”太多,这都是它的特殊性。
诸国本认为,管理部门以及广大群众对民族医药应有基本的认知和尊重,否则就可能丢失民族的瑰宝,丢失可利用的卫生资源,甚至伤害到民族感情。与此同时,管理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一定要认真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范围内,对本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应该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对民族医药的政策相对来说应该更宽松一些,国家扶持的力度应更大一些,社会对它的发展及要求应更宽容一些。
北京中医工作要走在前面 作为首都的北京,《条例》一出台就得到了管理部门以及中医药界的高度重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谢阳谷局长说:“认真贯彻《条例》,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抓好中医管理的各项工作,力争走在全国的前面,是我们当前首要的任务。”
北京市中医药界结合《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的落实,已经采取并新制定出一系列有效措施: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确保每年将中医经费全部用于中医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采取多种经营、多种所有制合作的方式,机动灵活地发展中医事业;全面提高全市的中医医院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总结推广北京在防治SARS中的经验和收益;进一步完善市中医医院医疗质量检测分中心的建设,不断提高中医医疗质量;成立北京地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今年完成并督促检查对新办法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及《病历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深入做好调查研究,积极引导中医特色专科的发展,在完善已经建设好的“北京市中医专科专病网络携手工程”43个网点的基础上,再扩大到50个网点;强化农村中医药工作中,在乡村医生中有计划地培养中医骨干,加大将100项中医药诊疗适宜技术推广到农村的力度,有些工作已经开始落实。
“在促进和发展中医药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中医机构的管理,强化依法办事的观念,也是《条例》最基本的精神之一。”谢阳谷局长介绍,今后重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加强对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规范化服务行为的监管,严格履行执法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格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诊疗项目、人员、技术的准入,做好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核发,以及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的规范化管理等。
据悉,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已公开承诺: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增加审批中医机构工作的透明度,减少随意性,积极推进中医医政政务公开制度。本年度中医医疗机构的审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中医医疗广告的核准等项工作全部通过政府网公开。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对中医医院设置审批由原定的45天缩短为20天,对中医医疗广告出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5天缩短为10天。休 闲 居 编 辑 |
(转摘自“中国医药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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