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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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02 04:47:58
就袁老太太被儿孙常年虐待一事,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伦理学教授和普通市民……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法律专家鲁英认为:休 闲 居编 辑
从本案例来看,尽管袁老太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如果不足于维持正常的生活,也有权利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现在所说的“赡养”不止是“物质赡养”,还要求有“精神赡养”,即子女应尊重老人,多抽时间陪老人说话、聊天,让老年人多参与家庭决策和社会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
她指出,从程度而言,虐待的构成高于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但构成家庭暴力的不一定是虐待。我国的刑法、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成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这类案例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呢?鲁英指出,受家庭暴力或虐待者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妇联的权益部等求助,或者自己请律师解决。
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导师、伦理学教授章海山则认为:
这件事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袁老太的长子简直是禽兽不如。道德的谴责已不能解决该问题了,那么就应当采取法律的手段,将其长子绳之以法,使之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另外两个儿子对此也是负有责任的。如果房子的产权是老太太的,那么老太太完全有权利让她的长子搬出去住,以免受虐待。
至于那个帮着爸爸打骂奶奶的孩子,最好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育,使他意识到其行为的恶劣性,改正错误,树立尊敬老人的良好道德观念。要让老人摆脱困境,需要社会的帮助,特别是村委会及妇联都应该为老人提供帮助。鼓励老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位陈姓市民认为: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下一代赡养上一代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虐待老人的现象在中国还是屡见不鲜,而在农村更是严重。这不仅伤害了母子之间的感情,也败坏了社会风气。袁老太之所以忍受虐待长达十多年,是因为她受文化程度的限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儿子虐待母亲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链接
《婚姻法》:
总则第三条规定:禁止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于劝阻、调解。对正在施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于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于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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