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内战绵绵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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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03 03:38:04
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国际公害。许多年来,人们一直关注着这个既是家事、也是国事,又是天下事的问题,积极地寻觅着解决它的良策。
■家庭暴力内战绵绵不休休 闲 居 编 辑
家庭暴力是全球性问题。联合国1990年的调查表明,家庭中虐待妻子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十分常见。1995年联合国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12个“重点关注问题”之一。
据悉,在美国,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有80%的已婚妇女遭丈夫施暴,平均每7.4秒就有一个女人遭到丈夫的殴打。而在我国,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是缘于家庭暴力。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今年3月指出,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和很多人的看法相反,家庭暴力并不限于文化程度低的夫妻,在文化程度高的家庭也有发生。据广州市妇联的问卷调查,施暴丈夫达高中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1.7%,施暴者有大学生、博士,甚至还有大学教授。
全国妇联信访表明,家庭暴力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如辱骂、殴打、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更有甚者甚至发展到泼硫酸及残忍的伤害器官等等。同时,家庭暴力近年来从隐蔽转向公开,恶性案件也逐渐增多。
1999年5月19日,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青年曹红平与其未婚妻吕龙翠因在山上采茶时发生口角,曹红平一怒之下抠掉了吕龙翠的眼睛。同年9月份,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因反对妻子陈蓉支持一家企业,便用菜刀剁掉陈蓉左手3根手指,剁断右手、右脚筋骨。今年3月13日,在重庆市杨家坪前进路,温州人包必柱就因为一件小事把妻子砍了50刀。3月21日,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因看不惯妻子与别人开玩笑,将妻子脱得一丝不挂,吊在窗户上用一米多长的竹棍一顿毒打,致妻子昏死。丁遂在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丁妻因此失掉一条腿。在北京,某商厦的女职工杨某竟被丈夫捆绑住手脚,连续殴打15个小时致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顾问、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张贤钰指出,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多方面的,尤其是当这种暴力因其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时,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会使加害人有恃无恐以致变本加厉,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使用暴力的概率增加,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
■家遭暴力少人敢喊冤
与逐渐增多的家庭暴力不相称的是,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虐待罪却并不多,根据家庭暴力的后果,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条件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三大类。近年来,法院系统审理的杀人、重伤等涉及家庭暴力的恶性案件有所上升,而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却稳中有降。以虐待罪为例,1998年北京市法院审理的虐待罪案件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29%,1998、1999两年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都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0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嵇昆梅分析,“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使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在目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至95%是女性。
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也受冷落。记者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处了解到,1995年他们开设了这项服务,但至今为止,除了法医处接到的当事人(家庭暴力受害者)起诉之后委托所做的伤害鉴定外,主动来该处做“家庭暴力伤害鉴定”的人寥寥无几。
据介绍,做此类鉴定并不困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交20元检查费,北京市高院法医处就能对其损伤进行检验、记录。一旦受害人需要到法院起诉,法医室可以向法院提供可靠、有效的证据。
北京市高院法医鲁涤指出,很多妇女只有被打得没办法时,才会找到法院做伤情鉴定。家庭暴力案多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家里,不少受害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一味隐忍,反而助长了这种行为:到北京市高院法医处做伤害鉴定的妇女,轻伤以上的占了一大半,因家庭暴力受重伤或致残的也不少。
专家指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去做“伤害鉴定”、不起诉还与一些陈旧观念及与此对应的社会环境直接相关。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相关的俗语有“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也多半是袖手旁观,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
■一方有难八方伸援手
家庭暴力已成为事关妇女、老人和儿童权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继1995年世妇会之后,各地将保护妇女权益提上了重要日程,并推出相应的举措,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受害者,遏制家庭暴力迅猛增长的势头。
199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推出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专项服务。1998年4月24日,青岛市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今年4月,山东省也成立了专门的鉴定中心。这些鉴定部门在做伤痕鉴定的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并开展亲子鉴定等服务,消除家庭暴力的原因。
为使受害者最大限度并及时得到救助,避免无经济来源而丧失起码的自我保护能力或因此产生过激行为,1999年天津市开通首条“妇女维权专线”。上海市成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福州市妇联今年设立了“反家庭暴力救助金”,并组建了反家庭暴力心理咨询志愿者队伍。无独有偶,辽宁省沈阳市设立了对社会保密的妇女避救站,以帮助那些遭受家庭暴力侵害、问题暂没有解决而又无处居住的妇女。
今年2月,全国首家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反家庭暴力工作小组在北京成立了。这个小组旨在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并使警察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主角,加强国内反家庭暴力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服务,形成由医疗、鉴定、律师、妇联等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网络”,以从根本上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行动。
专家认为,这些都是我国转型期解决社会问题比较有效的办法,对制止家庭暴力会起一定作用,提供一些经验,并将为今后进一步建立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网络打下基础。
■反暴维权专家呼吁立法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较普遍,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几乎都为女性。由于人们一直存在“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意识,加之我国尚无《反家庭暴力法》,现有法律也未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予以界定,因此大部分受害者在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只有极少数被折磨得无法忍受的人才去寻求帮助,然而这些人实际中也要面临难题。
据政法机关人员反映,在实践中,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即只有在被害人控告加害人并要求对加害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对加害人给予处罚。而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因而不愿让对方受到处罚,这是司法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及妇女维权组织面临的难题之一。
广东省法律界人士认为,家庭暴力立法滞后也是一个难题。虽然《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无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按《民法》,妻子可获经济赔偿,但若由夫妻共同财产赔偿;将使执行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北京知名律师、《家庭暴力白皮书》的作者皮小明指出,要加强现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虐待罪的构成,丈夫对妻子施暴屡教不改者,应认定虐待罪,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一个理由,判决离婚时,施暴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少分财产或其他利益。
全国妇联建议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并确定责任人及其义务:“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进行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轻伤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定为治安案件,由治安机关给以法定的治安处罚。”
目前,各部门、专家对禁止家庭暴力没有分歧,但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以及家庭暴力和虐待之间的区别尚有不同意见,如“妻子不同意之时强迫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等。
有关人士指出,从一些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案例来看,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够得上犯罪的暴力案件不太多。《刑法》规定构成伤害罪的必须是达到轻伤、重伤或致死的程度。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例》第2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的损伤。按照这些界定,有很多遭受丈夫殴打、虐待,但未达到规定的轻伤、重伤程度的妇女,虽有医院的验伤证明,但告到法院后也往往不被受理,或不好受理。立法时怎么认定受到家庭暴力伤害妇女伤残程度,怎么对施暴者进行制裁,如何进行详细分类,出台可行的条例,都将是要解决的难题。
■惩罚暴力 “国法”+“家法”
一个时期以来,专家们都在呼吁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可至今尚未出台。而《婚姻家庭法》也酝酿了很多年,只是在最近才敲定了修正案草案。在此之前,各地已结合自己的实际,在立法反家庭暴力方面,迈出了最初的步伐。
1996年1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今年2月,辽宁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此后湖南省、四川省、沈阳市均通过了类似的规定,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定。中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小组“组长王行娟介绍,我国现在已有3省11市出台了此类规定。各地出台的这些法规,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操作性增强,这样更能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认为,虽然这些只是一些初步的做法,涵盖面有限,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这不仅对地方性反家庭暴力起推动作用,也为今后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10月23日,我国重新修订的《婚姻法》草案出台,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部经多年酝酿的草案里,第一次将家庭暴力纳入调整范围。草案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随着这部法律的修改进入最高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对家庭暴力的明确惩罚已为时不远。这必将在全国范围内有力地推动家庭暴力行为的制止与制裁。
尽管如此,制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呼声仍日益高涨。有关人士认为,家庭暴力的行为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十分普遍,因为有家庭这层温情的轻纱包裹,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从根本上未得到遏制,而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的误区、有关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等,都导致了行为人极易逃脱法律制裁。
专家指出,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家庭暴力,而国外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国也要尽快制定出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使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有法可依。在今后几年的立法计划中,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讨论、制定与出台纳入其中,作为政府已提上日程的诸多立法项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或先出台有关条例,使有法可依在反对、制裁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成为现实。
专家说,希望以《反家庭暴力法》的“国法”为统领,各地的相关规定为补充,以“国法”和“家法”制止家庭暴力的格局快点形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伤害、杀人等罪案在家庭内发生,毁灭了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增添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
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预防,从而避免,这除了在法律法规上完善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专家认为,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此问题的关注与认识,承担起保护受到家庭暴力威胁和伤害妇女的责任,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也要转变观念。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宣传男女平等,介绍夫妻相处的艺术,另一方面要对家庭暴力的一些问题、典型案例加强报道。政府部门、民间组织要联合行动,构建反家庭暴力的网络。
完美的家庭是爱情的安乐窝、成功的摇篮和动力源泉。可家庭暴力已成为残缺家庭的最大祸害。面对家庭暴力趋于上升的态势,面对媒体时常披露的血淋淋、冷冰冰的个案,每一个向往家庭幸福的人都无权漠然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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