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少女也有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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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07 09:44:41
少女还没有开始性生活,似乎也就没有什么性权利而言,但实际上,女性的性权利绝不是仅仅指婚内妻子的权利,更不仅仅存在于性生活过程之中。性权利体现在一切性活动和性心理表现之中,它是女性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
休 闲 居 编 辑
在青春期开始之前,女孩就在客观上拥有不受性骚扰、要求成人予以保护的权利。同时,她们也具有正常的在身心两方面发育的权利,即使她们的父母,也没有权利在精神和肉体两方面对她们的性发育进行歧视和虐待。虽然女孩无法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这种性权利,更无法切实地实现它,但是文明社会以法律的形式把女孩的权利规定下来了。如果有人侵犯它,就构成了公诉罪,即使被侵犯的女孩或其父母并没有告状,社会和法律也会照样惩罚罪犯。例如强奸或猥亵幼女,不需要原告,只需要证据,就可以定罪与惩处。
但是另一方面,女孩也像男孩一样,有时要做一些“性游戏”,例如相互裸露和探究生殖器,相互肉体接触与摩擦,甚至也有自我刺激。在成人看来,这些游戏显然是性活动或性行为,但女孩自己却不这样感觉,往往是出于好奇或玩耍,就像她们跟布娃娃玩一样,并没有特殊的目的或意义。即使有些女孩感受到了某些性兴奋,也是她们身心发育中必经和正常的阶段。成人之间的“性游戏”可以用道德来评价甚至惩罚,对儿童却不能用同样标准,因为儿童的性游戏既不具备成人那样的纯粹性动机,也不会产生成人那样的后果。有的家长,甚至是很爱自己女儿的母亲,一旦发现女孩做过性游戏,就痛加惩罚,乃至打得她死去活来。这不仅是对性的无知,也是对少女性权利的无知,违反了保护和促进女孩正常性发育的法律精神。况且,这样的女孩长大后轻则形成性欲低下,重则出现精神障碍或自甘堕落,父母岂不是害了她?
进入青春期之后,少女出现的一系列性生理与性心理变化,都构成了她所具有的相应的性权利。例如,她有权要求和享有月经期的休息与照顾,有权要求男性亲属回避等等,但是,除了一切要求保护与照顾的权利之外,她也拥有同等权利要求正常发展并主动显示自己的性能力。只要不危害别人或社会,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和权利干涉或压制她。否则便是侵犯了她的权利,违反了保护青少年法律的基本精神。可惜,目前相当多的人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少女的性权利重于高于母女或其他亲属关系,因为它是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产物。少女有权了解自己的性构造和性功能,因为肉体只属于她自己。她有权表达自己的性心理感受,哪怕是对着异性,因为这感受是她自己内心首次获得的最宝贵情绪,与别人无关。她有权利不断发展并充分展示自己的少女魅力,因为这不是想勾引异性,而是对自身的美的正当追求。她也有权与异性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在社会人际关系中,她也占有应得的一席。她同样有权编织性幻想,乃至独自自我刺激,因为这是她身心发育的正常要求,是初发性能量的自然释放,就像人有权吃饭一样。父母、老师、成年人和一切社会机构所应该做的,只是尽一切努力教育和引导少女,使她们尽快成熟起来,真正理解她们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应该帮助她们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不是禁止她们选择,就像每一个母亲必须教会女儿走路,而不会永远把她搂在怀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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