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我们的“天之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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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1-29 10:55:54
大学生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栋梁之材”,是中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少数大学生却为了吃喝享乐无视法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实在令人扼腕叹息。尽管大学生中犯罪的是极少数,在检察机关办案的总数中比例也不高,但其发展趋势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听说重庆市的文化区--沙坪坝区的大学生犯罪较严重,记者于11月18日来到该区检察院采访。 休 闲 居 编 辑
据检察官介绍,沙坪坝区现有大专院校9所、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等10余所,在校大学生约7万余人。随着近几年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生犯罪也日渐突出,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0年至今年10月,该院共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51件66人,其中2000年9件15人,2001年11件15人,2002年12件15人,今年1-10月就有18件21人。犯罪大学生涉及10所高等院校,其中4所重点大学就有43人。检察官就这些案件分析认为,当前大学生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有向多类型发展的趋势。在这些案件中,以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共有51人,占77.3%。这些大学生由于追求金钱、贪图享乐,当家庭经济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时,就不择手段进行盗窃、抢劫犯罪。重庆工商大学经济系学生胡某在2001年3月至2002年6月期间,趁学校寝室无人之机,6次盗窃同学的手机、随身听等价值3200余元的物品,销赃后全部用于吃喝玩乐。此外,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放火等其他犯罪案件有15人,占22.7%,反映出大学生犯罪有向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作案地点和对象较单一。这类案件绝大数发生在大学校园里,侵犯的对象也多是同班同学或同校学生。嫌疑人由于对学校环境十分熟悉,对学生的作息时间也了解,选择的作案时机较为准确,因而作案频频得手。四川外语学院成教部学生杨某,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期间,利用上课的无人之机,先后3次潜入教师和同学宿舍,盗得教师现金2400元及同学的手机2部等财物。
智能化犯罪倾向明显。大学生因有较高的智商,作案手段高明。有的采取事先探听同学的信用卡密码或存折密码的方法,趁其不备盗走信用卡或存折,将钱取出后又伪造不在现场的假象;有的则偷配其它宿舍的钥匙进行盗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女大学生陈某,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期间,了解到同学信用卡密码后,3次将同学的信用卡偷出,盗取其现金1万元后又将信用卡还回原处。
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其中犯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有16人。这些大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优越感强,受不得丝毫委屈,一旦心理失衡,就用暴力解决问题。重庆大学金融管理学生马某,因与同寝同学发生口角而心怀不满,邀约他人对该同学进行毒打,并敲诈勒索其取出2300元供自己挥霍。尤为严重的是,四川外语学院学生胡某伙同他人,于2003年5月在同学租佃房内,采取用药麻醉的手段,抢走同学100余元现金和手机1部。
女性犯罪逐渐增多。2001年该院受理的女大学生犯罪案仅1件,次年2件2人,今年1至9月就有5件5人。这些女大学生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看见别人用手机很时髦,在无钱满足自己欲望的情况下,就铤而走险盗窃同学的手机。西南师范大学学生李某、重庆师范学院学生王某、重庆大学贸法学院学生杨某等人,都是因盗窃手机而坠入犯罪深渊的。
这些大学生为什么会坠入犯罪深渊?检察官严肃地告诉记者,大学生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现象,其犯罪原因也有其特殊性。
一是家庭不适当的教育方法和教养方式的不良影响。长期以来,在高考指挥棒的指挥下,家长往往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略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在教养的方式上多采取简单、粗暴的家长制手段。这种消极的教育方式,容易使子女形成敏感多疑、自卑易怒、偏执敌对等不健康的品质,也可称之为人格障碍。当子女考入大学后,有的家长又将精力转移到经济支持上,而对其现实表现和心理成长关注不够。一旦子女犯罪,他们才感到惊讶和后悔。
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加之社会对"大款"的高消费生活有意无意的渲染,使有的大学生心理不平衡,拜金主义思想膨胀。钱的多少已成为不少大学生衡量人生价值的主要尺度。特别是一些腐败分子以权谋私,也对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造成影响,导致其理想、信念的困惑和动摇,对物质占有欲的过分追求导致一部分学生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教育收费方式的重大变化,给有的学生家庭加重了负担,为了"弥补"经济上的不足,他们就以犯罪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三是学校教育存在缺陷。一些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也无人过问。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走上犯罪歧途。
四是犯罪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当大学生作为"天之骄子"跨入高等学府后,有的人认为从此前途有了保障,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加之离开家庭,自认为走上了社会,便逐渐滋生了好逸恶劳、学习松弛、自私自利、害怕艰苦、贪图享乐、爱慕虚荣等不良习性。而一旦面对犯罪的诱因,在不能正确辩别是非的情况下,就以身试法。
上述情况表明,每个大学生犯罪案件都是个人、家庭、学校或者社会等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体现。减少和遏制大学生犯罪,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明显效果。预防大学生犯罪与预防其他犯罪具有相似性,最根本的措施还在于防范于未然,针对其犯罪原因,实行综合治理,形成一种有利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环境,才能收到治本的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将会是各种矛盾、各种热点问题的集散地,大学生犯罪问题也将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预防大学生犯罪越来越重要。首先,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使其有正确的追求目标,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引导,消除其人格障碍,增强对大事大非问题的认知能力,提高大学生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第三,加强和改进高校的学生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建立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网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第四,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政治效果为原则,以社会效果为目的,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对罪行并不严重的且有悔改之意的,应采取微罪不诉或建议法院单处罚金的方法,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此应该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司法机关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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