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伤了眼学校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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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09-09 06:56:00
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对一起学生状告同学和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宣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叶军与黄琳(均系化名)是崇州市一乡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同班学生。2002年11月27日上午第三节课课间休息时,叶军与黄琳因移动课桌发生口角,叶军拿一本书想打黄琳没打着,黄琳顺手拿起一本书打在叶军的左眼上。事隔几天,叶军因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化脓性眼内炎,先后在当地医院和四川省医院住院治疗51天,花掉医疗费等1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叶军的左眼损伤属于七级伤残。休 闲 居 编 辑
出事后,学校组织师生为叶军捐款1000元,并借给叶军家长2000元作为医疗费。叶军家长多次找学校要求解决医疗费,遭到拒绝。今年4月,叶军一纸诉状将致害人黄琳和其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费用共计5万余元。
被告学校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事发前该校学生人手一册的小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报告册、《小学生守则》、安全教育记录本等,证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记录上记明学生不能在校内疯、打、玩,叶军和黄琳均在上面签名认可。
近日,崇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校在事发前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尽到了向学生警示和警告的责任,主观上并无过错,且损害事实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是被告黄琳的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军对被告学校的诉讼请求,被告黄琳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叶军损害费用的60%,即3万余元,原告的其余损失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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