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卖淫合法化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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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4-27 15:57:59
关于卖淫合法化的问题,有两派意见,一派是主张卖淫合法化的,理由有这么几种,一是上升到人权自由高度: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和自由;二是从经济角度,说卖淫合法化可以增进就业、减少贫富分化、增加税收;三是从犯罪学角度,减少性犯罪;四是有利于性病爱滋病防治;五是从人性角度,满足人对性的需要;六是自古以来卖淫就没断过,存在即合理。另一派是反对卖淫合法化的,理由就一个,有损文明有损道德有碍尊严有伤风化。 反对卖淫合法化的理由是对的,人与兽的区别就在于文明尊严与道德。但反对卖淫合法化的主张是错的,一禁了之,流于粗暴,方法不对,自然也解决不了问题。明知解决不了问题还要硬撑,这是走极端。 主张卖淫合法化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人权自由要受公共义务和他人自由的限制,经济利益、减少犯罪、疾病防治、性欲满足等方面收获的同时也让我们付出放弃道德操守的代价,存在有理但并不合理,以前有理现在未必有理。既然如此,卖淫合法化的主张也是错的,一放了之,实属放任。把卖淫合法化,不把问题当成问题,问题就不存在了?问题解决不了就干脆不去解决了,这是另一个极端。 对于卖淫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首先卖淫是不好的,这一点是非要分明,所以我们要想办法消除卖淫问题。其次,卖淫不好,这是道德问题,这种不好还没有到要动用法律来抓的程度。第三,消除卖淫问题是需要过程的,是需要时间的,在解决过程中,要容许卖淫现象存在。第四,消除卖淫问题要从根源着手。第五,理想与现实兼顾。我们要想办法消除大部分卖淫,这是坚持理想;同时卖淫是无法彻底消除的,所以必须允许少量卖淫长期存在,这是向现实做有限度妥协。第六,对卖淫现象进行关怀性管理。综上,对于卖淫问题,唯一正确的意见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逐渐减少卖淫。 如何减少卖淫?这就要从卖淫问题的根源入手。卖淫行为是性交易,钱是卖淫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只要消除了钱的因素,让卖淫者有钱,让买淫者没钱,自然性交易就卡壳了,卖淫问题就基本消除了。所以贫富分化是卖淫问题的主要根源,卖淫泛滥是贫富分化加剧的结果。卖淫是为了挣钱,而挣钱的办法有很多种,可以去做正当职业,还可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宁肯饿死也不卖淫。所以,卖淫泛滥同时还是失业问题严峻与文明道德沦丧的结果,这是卖淫问题的次要根源。 卖淫问题是这样产生的。首先贫富分化,给人们产生了很大的压力,穷者钱少急的慌,富者钱多烧的慌。然后政府宏观管理出现问题,就业组织与社会保障出现问题,没有足够的正当职业岗位,有限的正当职业就业还不足以抑制贫富分化,失业者保障程度很低,也就是说这种很大的压力没有得到消解。同时文明道德沦丧,拜金主义与性放纵盛行,笑贫不笑娼,于是顶住压力的心理防线崩溃了,卖淫泛滥了。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世上卖淫本是可耻的,卖淫的人多了就变的不可耻。 卖淫问题是一个人性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人一穷了什么都干的出来,人性就是这样。人穷志不穷个别人能作到,但普遍意义上不能成立,所以不能以此苛责。 卖淫问题是个人权问题。但并不是所谓人有自主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那是性放纵的权利,与卖淫的权利无关。卖淫的权利首先是个生存权问题,然后才是道德问题。这就象惹人非议的城管问题一样,农民进城乱摆卖,这个不应该管,这是生存权问题。民以食为天,在生存权面前,其他的通通都应让路,更别说影响市容之类理由,更要滚的远远的。 卖淫问题是个经济管理问题。除非政府尽到了确保每个公民的生存质量的责任,否则不能把责任推到卖淫者身上。 卖淫问题是个社会问题。人是社会洪流中的一滴水,是难以自主的。所以卖淫问题的责任应主要由社会承担,由社会价值导向承担。 卖淫问题是个公平问题。卖淫是不文明的,但性放纵更不文明,性放纵对爱情婚姻家庭的破坏更严重。卖淫要钱是贱的,性放纵钱都不要,更贱。性放纵都不管,卖淫却要管,公平何在? 要解决卖淫问题首先要认清根源,认清了根源也就分清了责任,分清了责任也就落实了责任人,这个事情才能办的下去。 对于我国的卖淫问题,首先政府要承担责任,这是对以前。然后要着手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框架内解决。而小康社会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建成的,所以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实行卖淫合法化。 如何建设小康社会?这个问题我提出的《均衡论》已经进行了理论解答,大家可以查阅。总之小康社会是可以建成的。 在小康社会建成之后仍要继续实行卖淫合法化。卖淫问题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卖淫合法化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卖淫非法是与计划经济配套的。象我国建国后,取缔妓院消除了卖淫,那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在禁止卖淫的同时也为妓女安排了工作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问题,同时全国共产贫富分化很小让人们没钱买淫,再加上强大的社会价值导向激发了人们的道德荣誉感,这才干净的消除了卖淫现象。这些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无法达到,因此卖淫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完全消除,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必然代价,这个代价的责任应由政府承担,因为市场经济的好处也由政府获得。凡事有利有弊,在获得好处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代价,这是负责任的表现。 在我国实行卖淫合法化还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方面的意义。法律规章的严肃性是建立在法律的效果之上的,达不到预定效果的法律必须废除,否则法律形同儿戏。事实上在责众的法律也必须废除,因为责众表明对受责者不公。 在我国实行卖淫合法化这涉及党和政府脸面问题,世界各国也都如此,这个帐需要细算。要脸面需要讲策略,打肿脸充胖子是不行的。在采取切实措施的同时实行卖淫合法化可以在如下几方面增加政府脸面:第一,这是负责任的表现;第二,这是实事求是的表现;第三,这是管理水平上台阶的表现;第四,这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表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自毛主席提出到现在可能有五十年了,还从来没有作到过。最初是严于律己严以待人(对党性人性要求过高),后来是宽于律己严以待人(党内出现腐败党性要求事实上放宽,而同时伴随经济基础变更相关法律未进行配套调整导致人性要求仍高)。现在是时候实行真正的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这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 对卖淫问题进行治理最终的结果是把因贫致娼的人解脱出来,把卖淫人群的数量大幅减少。伴随因贫致娼因素的消除和卖淫数量的减少,卖淫就又变回可耻的事情了,社会道德秩序就会得到恢复。在正常的社会道德秩序下,我们如何对待卖淫群体?我认为在确定纯属自身堕落的前提下应该公然歧视(嫖客无权歧视),这是社会道德导向所需,卖淫合法化不能等于卖淫正当化。但同时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保护性管理,因为他们被我们歧视成了弱者,要防止某些人利用我们的歧视欺压他们。这种人道主义保护,也同样是社会道德导向所需。卖淫是可耻的,但还谈不上罪恶,而欺压即便是对可耻者的欺压也是可恶的罪恶。对于卖淫的保护性管理同时也要体现限制的原则,卖淫合法化不能扩展成色情合法化。 关于卖淫合法化增加税收的问题,这是不可以的。对于卖淫行业收入可以收取管理费用于保健等,但不要试图从中获利。皮肉钱也要,那政府岂不成了龟公?为了避免成为龟公,一分钱也不能要。为了维系道德,宁愿贴钱。 卖淫合法化是理想向现实的有限度妥协,相对于过于理想化而言是进步。但一定要注意限度,不能妥协的没有廉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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