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家庭暴力系列报道-1:“家务事”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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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0-28 05:32:08
2003年7月上旬,宁晋县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栓霞有期徒刑12年。
刘栓霞,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张军水,并嫁到宁晋县东马庄村。从结婚第二年开始的12年里,她一次次地遭受丈夫的毒打,她一次次地选择了忍让和迁就。在这12年里,丈夫用尽了家里可以使用的工具来打她,包括:木棍、铁棍、皮带、椅子、铁锹、斧子、搓板、叉子、擀面杖等。2003年1月15日,刘栓霞再次被丈夫用斧头砍伤。刘栓霞终于忍无可忍了,17日,她在给丈夫做饭的过程中投入毒鼠强,张军水吃后不久就咽气了。休 闲 居 编 辑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家庭暴力而引发的家庭悲剧。
不久,家庭暴力将从“家务事”中分离出来,纳入我省的法律范畴之内。目前,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制定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7月14日,该《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7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进行了审议,估计年内可以出台。日前,记者就该《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采访了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杜爱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但有关调查显示,我省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1998年—2002年,省妇联在接待婚姻家庭类信访中,家庭暴力问题占婚姻家庭类上访案(事)的比例分别为4%、17%、19%、13.6%和17.9%。同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形势案件也居高不下,家庭暴力的存在已严重地侵扰着家庭和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酝酿的。”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杜爱荣介绍说。
早在2001年10月,省妇联就向省人大提出请示报告,建议将制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2002年1月召开的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李玉珍等13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暂行条例的议案。
《条例(草案)》突出了预防,在宣传教育、对家庭暴力的劝阻、调解和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等3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妇女组织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调配合,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机构。”
另外,该《条例(草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强化了有关机关的法律责任,对司法机关和有法定义务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或者违法办案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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