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爱 请签“忠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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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0-09 13:11:34
共患难易、共富贵难,一位家境富裕的中年女士为防丈夫变心,上周末来到鞍山市公证处,要求做“男女双方均不得发生婚外情”的公证,虽然工作人员以“现在法律还没有相关依据为无形的感情作公证”为由婉拒了她的要求,但这个新要求带来的新问题却值得人们思考。7日上午,一位穿着貂皮大衣的中年女士来到鞍山市公证处,她拿出一张自己起草的“忠诚契约”交给工作人员,希望公证人员为她公证这张“忠诚契约”。“忠诚契约”上写明:夫妻双方必须对婚姻绝对忠实,不得找情人,不得对异性发生好感,不得欺骗对方。否则家里的房产和存折上的所有钱款,都归另一方所有。
经工作人员了解才知道,原来这位女士与丈夫也算“患难夫妻”,刚结婚时家住农村,生活特别困难,两人靠卖菜一点点攒了些本钱,然后从沈阳批发服装,一步一个脚印地做起了服装生意,虽然很苦,但两人形影不离、情投意合。如今,生意越做越大,再也不用为衣食住行担忧,可丈夫却三天两头被朋友和生意伙伴拉走,经常天亮才回家,即使不出门也只顾看电视,很少和妻子促膝聊天。因此,她才希望通过作公证来约束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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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另类的公证请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1982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国家规定的公证受理内容有14类: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予、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而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然而,现在的法律还没有相关依据可为无形的感情作公证。
其实这类“爱情公证”的本质还是涉及财产问题,公证人员指出可以采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替代“爱情公证”。据介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但自《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并不以婚姻的存续而成为共同财产,因此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实并没有必要,最实际的就是进行婚后财产约定公证。
有法律人士表示,目前像这位女士提出另类公证请求的人越来越多,如“性爱公证”、“嫖娼公证”、“外遇公证”、“手机公证”、“减肥公证”等,名目花样频出,常常出乎公证人员意料,现有的《公证暂行条例》在运行中屡遇尴尬,已显得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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