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安排生育的道德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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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21 08:27:41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卫生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该《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在这里,行政规范有选择性的安排了哪些人可以获得生殖辅助技术,而哪些人不可以。如果仅仅是从技术的安全系数出发,那么单身妇女在体质上与“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已婚妇女并无不同,理当一视同仁。所以,在突出法规和婚姻这两个概念的背后,体现的是行政部门对于道德伦理的考量。
也就是说,在宪法赋予所有人生育权的前提下,行政部门通过技术性规范,实际上堵住了非婚生育的可能性,扮演了传统婚姻伦理卫道士的角色。如果这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要求”的安排(见李克杰《“禁止给单身妇女人工授精”符合中国国情》),那么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上倒也就圆满了,可惜的是,内中还隐藏着道德伦理上的吊诡。
宪法既已赋予了所有人生育的权利,则已经在法律的概念中将内在道德元素包含了进去,因为权利就是法治的道德基础。在任何法治社会中,每一项权利都是一个道德声称和主张,继而落实成为法律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全社会所公认的价值共识,理所当然已经预设了在考虑国情的前提下对道德伦理的尊重。无论以何种形式压制它们,都是在破坏集体的基本道德,更遑论特殊人群(比如单身妇女)所特有的非基本道德。
而且,作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便是在与公共道德不相违背的前提下,满足私人的道德自治,同时提供保护。假设出于社会资源的考虑,安排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是满足公共道德,那么单身妇女选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一个孩子,在社会继替上并不与公共道德相冲突,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应为行政权力安排的规范所左右。因此,单身妇女生育权这种消极的主张,倘若在技术上可行的话,实在没有必要被“巧妙禁止”。
再进一步思考,在规范出台后,单身妇女如果从内心不愿意选择婚姻,而又迫切需要后代,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非婚性行为——不让人工辅助,那自然交配总可以吧?其结果是越安排越乱套,对传统的道德伦理冲击越大,上演技术版的“南辕北辙”。
作为卫生部等行政部门来说,应该将精力集中在专业范畴内的行政管理职能上,而不应该“捞过界”,体现出强烈的道德伦理倾向。
休 闲 居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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