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性恋现象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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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16 00:45:00
同性恋者是指心理上只能或主要是感受到同性性吸引、并或迟或早会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的人;心理上明确感受到同性和异性性吸引、并有与同性和异性发生性关系欲望的人则称为双性恋者(本文资料来自《朋友》的恕不一一注明)。这一界定把因条件或其他因素发生的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区别开来。同/双性恋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多少?国内外各家学派看法不一,多数学者
认为至少占2-4%。1948年,金赛等的调查发现,美国4%的男性和2-3%的女性终生都是同性恋者。据刘达临1992年对中国大陆2.3万例性文明调查,大学生和城镇已婚夫妇中承认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2.54%,照此推算,中国同性恋人口有3000万左右;李银河在《同性恋亚文化》中则估计有3600-4800万。面对如此庞大的同性恋人群,我们有什么思考和态度?我们的思考和态度又有何种意义?同性恋者由于其性取向与占绝大多数的异性恋者不同,一直是医学、精神病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的对象。同性恋人群曾受到宗教、道德、心理学等方面的反对或歪曲,主要源于它“破坏”和“威胁”了由两性结合构成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并且有悖于婚姻的生育功能,因此被认为不道德或不正常。
随着人类性活动形式和婚姻家庭功能的变化,随着人类对自身生理和心理及社会特点的深入了解,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也在逐渐改变。在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界定大致分三个阶段:
休 闲 居 编 辑
(1)有罪论,同性恋是道德上的恶;
(2)变态论,同性恋是心理反常、性变态;
(3)正常论:除性取向不同外,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一样正常,犹如左撇子异于右撇子。有论者认为中国民众对同性恋的认识目前正处于从“有罪”到“变态”的转变过程;也有人认为中国大陆对同性恋的认识还处在西方国家60年代的水平。
吴阶平在《性科学》一文中谈到:“人类性行为不是只有男女性交一种形式,性行为模式并不只由性器官决定,性别与身体结构也并不一定吻合”;“人受极为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伦理、宗教、文化、艺术、政治、法律、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社会地位等”,因此“对性问题不但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可能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也因此,“在评判性行为模式时不能采取绝对化的态度,好与坏、正常与反常这些概念只有相对的意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将不断有新观点、新方法被提出,从而逐步取得更深入的认识”。
基于对人类性行为模式多样性的理解,潘绥铭指出“同性恋者也是人,他们和我一样正常,他们虽然是少数,但少数不等于错,更不等于低人一等”;潘表示“我不想由于自己跟别人不一样就被歧视,所以我不歧视同性恋者;因为我自己有爱,所以我尊重他们的爱”。王小波则认为:“就我所知,医学没有办法把同性恋者改造成异性恋者,所谓矫治,无非是剥夺他的性能力。有人渴慕异性、有人渴慕同性,但对爱情的态度是一样的,歧视和嘲笑是没道理的”,“社会应该给同性恋者一种保障,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王指出:“同性恋研究给我们的启示是:倘若生活中存在着不能理解的事,那可能是因为有我们所不知道的事实,而不知道的原因却是我们并不真正想知道;假如我们真想知道,是可以知道的”。
有同性恋者把“善待同性恋人群”提到“解放生产力”的高度:“认识同性恋人群,仅仅有着基于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态度是不够的,需要有基于现代科学认识的现代人文精神。前者只能给予我们的生存以宽容,而后者才能给我们生命以尊重;也只有后者,才能使我们的社会生产力潜能得到极大解放,才能使我们在珍惜自己生命价值的基础上,更自如地架构起科学、进步、文明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自我规避我们这个人群中存在的种种不良行为”;“从同性恋争取正统文化的认同来说,是同性恋人群向社会提出了自己的生存权益的要求;而从社会对同性恋人群给予科学认同的角度说,具有最大程度解放社会生产力的意义”。
但从总体上看,国人对同性恋的认识仍偏负面,出自专家学者对同性恋的偏见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值得重视。1999年11月下旬北京召开了中国性学会第三届学术年会,在9篇涉及同性恋话题(占150篇会议论文的6%)的文章中,对同性恋存在着误解和指责的占七成以上,基本观点包括“同性恋是变态”、“同性恋不正常”、“同性恋是西方性自由的产物”、把同性恋与所有具有负性特征的人群(如吸毒、卖淫)等同或并列,甚至有人主张“同性恋应该刑事化”。这些观点在百姓日常话语和认知中也是比较普遍的。在2001年9月在成都举行的中国性学会第四届学术年会上,除“同性性行为与艾滋病”话题外,同性恋论述几乎没有。没有指责,可以看作是对同性恋现象认知的进步;沉默,也可能看作是对同性恋人群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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