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恋日记被老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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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0-22 08:19:12
重庆讯近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老师行为已侵害了学生的名誉权,被判向学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1米79的小余是个小帅哥,璧山县实验中学的体育尖子。2001年11月30日下午放学后,16岁的小余和其他同学一起打篮球。同班女生王某看见小余脸上有汗珠,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这一亲昵的动作被班主任汪老师看见,她认为两个学生“恋”上了,当即将王某喊到办公室。她递给王一张写满字的纸———这是汪老师私下从小余放在课桌内的笔记本上撕下的两页日记,上面记录了小余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王看日记时,汪老师在一旁语重心长地“劝戒”:“小余对你不是真心的,他很花,脚踏两只船。”第二天,汪老师不准小余进教室上课。小余的家长多次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汪拒绝。几天后,汪老师又将小余的日记拿给班上另几个学生看,并说小余很坏,“告戒”学生不要和余交朋友。
学校和县教育局给汪做工作,汪老师仍然不准许小余上课。直到12月5日,在学校校长的命令下,小余才进了教室。但此时,小余的心理承受力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天离家出走。第二天下午,家长和学校才在重庆市区将小余找回。7日,小余恢复了上课,但很多学生对他指指点点。鉴于此,小余父母要求汪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汪拒绝了。无奈之下,小余与班主任对簿公堂,要求汪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