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民间舞传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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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08 10:25:46
在原始社会中,舞蹈最初的产生来源于一种生命的冲动——对求生的欲望,对生存的乞求、对明天的祈祷等等。这些都是人最原始、最自然的心态。舞蹈作为这种心态的一种延续,在很长时间里,在社会生活的各种目的与手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比如对丰收的祈求、对神的膜拜、驱魔除疫和庆祝胜利等等。可以想到,这种初时的舞蹈所体现出来的深层结构是生命力的结构,是人对自身生命意识的一种思维,或者说是一种对生命力的自我关照形式。只有当彼此在相互的情绪和狂劲的节奏中舞动时,才真正意识到自身的存在价值。当这种舞蹈脱离了其原始功利性而逐渐转化为一种精神的释放和对生命的 炫耀时,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而且能够反映一个地域和民族的风貌时,便生成了民间舞蹈的概念,他所表现出来的生命价值亦在传承中被体现了出来。直到今天,在这种传承中,人的本性在民间舞中保留得最鲜明、最完整,甚至制约、影响和支配着我们的生活。尤其是对广大农民群众来说,民间舞决不是他们的“身外之物”,而是他们生命和生活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民间舞在传承过程中,在约定俗成的人文环境中,在观念的不断演进中,成为一种具有庞大系统和鲜明个性的文化体系。由此我认为,民间舞在传承过程中具有三个显著的特性,即群体性、民俗性和人类文化性。 一、群体性 民间舞是人民群众集体创造的精神结晶。“群体”在民间舞的传承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辞海对民间舞的定义是:“在人民群众中广泛流传,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传统舞蹈形式。”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民间舞的“广泛流传”是在“人民群众”中直接进行的,它的传承载体与其他形式的舞蹈一样是“人”,只不过不是单个的“人”,而是一个“群体”。民间舞的传承正是群体承担完成的,所以群体性在民间舞的传承中起者重要作用。这一特点可以追溯到民间舞蹈产生之初的原始舞蹈,比如“狩猎舞”。如果说原始的狩猎舞蹈,是因为人对抗自然能力薄弱的缘故,“群起而舞之”,是一种不得已的话,那么,今天民间舞形成的鲜明风格和浓郁的地方特色,正体现了群体在传承中所发挥的不可磨灭的作用。民间舞的独特风格和鲜明特色是来源“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生活采摘。例如安徽花鼓灯的“拔泥步”,正是农民在田垠上一脚深、一脚浅的生活写真。蒙族舞的“马步”正是牧民在辽阔的大草原上纵马驰骋的真实体验。东北秧歌的逗、艮、浪,也真实再现了东北人民豪放、幽默的性格特点。因此,当人们看到这些来自身边的熟悉的动作,便都一人呼万人应,情不自禁地加入这个群体之中,自娱自乐。这时,他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承担起传承的义务,并在不断积累、加工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风格。因此,可以这么说,是民间舞成全了人们的精神释放和自我炫耀,更是群体的继承和发展成全了民间舞的传承。这个群体即是民间舞的“消费者”,更是民间舞的“生产者”。所以,群体在民间舞的传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民间舞传承的基础。由此,民间舞才生生不息,世代相传。 二、民俗性 1、民间舞的传承与“巫”分不开。 民间舞最初的产生可以说是来自“巫”。巫是一种流传既久,对人们的生活、生产及心理影响极深的一种民俗现象。巫在其产生之初,无不存在与原始人的生活和生产之中。在他们看来,可实行巫的范围是很广的,巫的力量也是无限的。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切吉利或不幸都是巫在起作用,都可用巫的观念去解释。直到今天,许多地区和民族还存在这种最古老、最原始的民俗活动。 古代“巫”与“舞”同音,“巫”人一般都精通舞蹈,或者说舞是由这种原始的宗教仪式发展而来的。原始时代人们意识正处于混沌状态,当征服与支配自然界的强烈愿望,因缺乏卓有成效的手段而难以实现的时候,巫事活动中那盛大的舞祭就开始了,“桑林中,崖壁下,或面向着咆哮奔腾的宽江长河,或围绕在柴芯的烈焰四周。火把的闪光映照出崖壁上的若隐若现的神秘画像,击石的铿锵伴随着鼎沸的呐喊欢唱;头饰彩羽,身披兽皮的人们……从日出跳到日落,从黄昏舞到晨曦。”(引自《中国舞蹈史》)这时,他们强烈地意识到自身的存在价值,意识到自身与群体的巨大潜在能动性。于是人们深信舞蹈可以超越现实,沟通神灵,甚至那些擅长以舞娱神、敬神的巫本身就是神的化身。而神除了有灵的万物外,就是氏族图腾和已死去的英雄或首领。于是不同部落产生了各具代表性的舞蹈,而这些舞蹈往往都是用于祭祀的。古代的“雩舞”、“腊舞”、“多老舞”、“云门”、“咸池”、“大韶”、“大夏”等,都是祭祀天神、歌颂祖先的巫舞;像遍及大江南北的“龙舞”、“狮舞”即是图腾崇拜的舞蹈;云南少数民族的丧葬歌舞中,许多是以送魂为主要内容的。如傈僳族的《刀舞》、景颇族的《金冉冉》及白族支系拉玛人的《望空》等都是为死者送魂的舞蹈。巫舞除祭祀以外,还多用于治病,担任这一司职的是“巫医”。巫医用巫术的方法请神、驱鬼,为人治病。在信奉萨满教的北方民族中,认为不同的神作祟,就会有不同的症状,所以要请巫医来跳神,目的是娱神,神高兴后,病也就好了。例如流传在哲里木盟的蒙古族舞蹈《安代舞》,原先就是萨满为人治病消灾的巫舞,流传至今已发展成为牧民自娱自乐的集体性舞蹈。 此类巫舞经过传承、发展到今天,其生产、宗教成分减弱,功能也发生了变化。如维吾尔族的娱乐性集体舞“麦西热甫”,起初的目的是为了祭祀;汉族的“秧歌”开始时是为了祈丰;藏族的“锅庄”最先是为了跳丧;西南一些少数民族的“跳月”是为了求偶;北方某些少数民族的“萨满”是为了治病。由此可见,民间舞的传承同巫分不开,两者之间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 2、民间舞的传承与“岁时民俗活动”分不开,即与“节日性的民俗活动”分不开。 全民性的大型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祭祀节、娱乐性节日等,都伴有大规模的民俗活动。这些民俗活动为民间舞营造了特定的环境和气氛,并为民间舞提供了传承的契机。庆丰收、祈丰年、敬神祗少不得歌舞为仪。祝福寿、求子嗣以及婚丧嫁取也必须有歌舞相佐。比如我国正月十五的传统灯节:“灯不演剧则灯意不酣,然无队舞鼓吹,则灯焰不发。”没有了舞队的喧闹,灯光焰火的必要性似乎也有了异议。而若不燃灯有何谓灯节呢?所以届时大街小巷、家家户户挂起了各式各样的彩灯。更于其地舞龙斗狮、踩跷踏歌、跳大头和尚,锣鼓声中,处处有人团簇着看之舞之。对于灯节来说舞龙灯是必不可少的。龙灯亦称火龙,是“以竹篾为之,外覆以纱,蜿蜒之势亦复可观”,舞时如“电激一条火,波翻百面雷”。据说能驱魔除鬼,消灾去疫。龙是中华民族图腾崇拜的对象,是中华民族力量的象征。相传黄帝时代的“龙舞”流传至今,在我国人民传统观念中已成为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吉祥如意的象征。正因为如此,各种形式的“龙舞”才被人们世代相传,经久不衰。 岁时民俗活动的特定环境和气氛的形成,同群众心理因素有关。那些早为群众所熟知的关于节日的历史渊源与民俗的依据,成为参加者的共同意愿。如汉族的“春节”、景颇族的“木脑节”、土家族的“摆手节”、傣族的“泼水节”、彝族、拉祜族的“火把节”、朝鲜族的“五谷节”、蒙族的“那达慕”以及维吾尔族、回族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所过的“古而邦节”、藏族的“藏历年”等等,都带有去旧迎新的含义。节日中,人们身着盛装,带着禳灾祈福的心理,参加活动的本身就带有节日的气息。本民族的特有乐器演奏,动听的歌唱,增添了欢乐喜悦的气氛,并给民间舞渲染上浓郁的民族特色。民间舞的表现形式中有些是载歌载舞或用民歌伴唱的,如藏族的“果谐”、“弦子”,有些是套曲形式的,如维吾尔族的“多郎·木卡木”、“十二木卡木”,有些是歌舞相间的,如汉族的花鼓灯等。这些民间的乐舞形式都是形成民间舞和传承民间舞的重要载体。 在这些经常性的民间歌舞活动中,会不断涌现出技艺超群的舞蹈能手,我们一般称之为“艺人”。当出现擂台式的竞演时,也就是即兴发挥时,这些民间艺人便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热烈的鼓乐,欢呼助兴的观众,都会激发他们将身上所潜在的意识和能量毫无保留的表现出来。这一切交织成一幅令人陶醉而忘我的景象。这些景象更会刺激人们投入到民间舞蹈的活动中去,并继续鼓励他们去模拟与再创造。这正是民间舞的魅力,也是民间舞得以传承的重要因素。由此看来,民间舞的传承与“巫”和“岁时民俗”分不开。从巫舞的神秘、庄严、不为人所知到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热衷的广场民间舞是一个质的飞跃。虽然巫舞同民间舞有一定区别,但他们同样传承了特定的文化因素,保持了久远的特殊标志,蕴藏着时代的特点。 三、人类文化性 民间舞是一种文化现象,在传承过程中积淀下深厚的文化。文化是在人类与自然相互依存及劳动实践中创造的、发展的。人类创造的文化千姿百态,但是不论古今,任何一种文化都不可能在时间的推移中一成不变。人类文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传承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被传承的民间舞蹈文化随着人类文化的发生与变迁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渐进。在这种渐进过程中,被传承的舞蹈文化有其固定的部分,又有可以发挥和变革的部分。我们从古代的乐舞思想的传承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它的发展史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儒学”作为我们传统文化的主体,其发展可谓源远流长。“礼乐”作为儒家文化的乐舞观,在先秦主要是由孔子、孟子、荀子传承并光大的。如果说从孔子的“乐则韶舞”的乐舞观到孟子的“乐民之乐”和荀子的“以道制欲”的乐舞观并没有多大发展的话,那么荀子之徒韩非子另辟“法”径,主张“好质恶饰”的乐舞观,则是开天辟地,无疑对传统的发挥和变革。到了宋时,儒、释、道被推崇并日趋合流,程颐、程颢的“理养心而舞养气”的乐舞观已不是先秦孔、孟的儒学思想了,而是一种被改造了的新儒学或者说是佛道化了的新儒学。这就是文化在历史的前进步伐中的渐进结果,亦是文化在传承过程中的发挥、变革。应该说,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支柱,它与释、道以及其他文化思想共同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构架。民间舞就是在这片先天土壤里孕育、成长的文化现象。如山东鼓子秧歌所体现出来的齐鲁文化,强烈地透射出重德、务实、自强、宽容的儒学精神,暗示着深远的充满理性的文化意味。 在民间舞蹈文化的传承过程中,被传承的舞蹈文化形式在产生和变革之后,其结果被认同,也就是文化的传承过程。例如,我国中原地区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地区,有着深厚的乐舞文化系统。但是,从魏、晋、特别是南北朝之后,由于受到民族迁徙和文化融合的影响,中原地区的乐舞文化传统,从“五胡”十六国到南北朝时的鲜卑、羯、匈奴,唐代的突厥、高丽、新罗、回纥,辽、金、元时的契丹、女真、蒙古等各族进入中原,成为民族文化的融汇之地。“胡乐”、“胡舞”进入中原,加上少数民族“皆习汉风”,从而彼此得到认同并且吸收和渗透。另外,佛教文化的传人,使印度乐舞文化在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梁慧皎的《高僧传》中载;“天竺国俗,甚重文制,其宫商体韵,以人弦为善……见佛之仪,以歌赞舞伴为贵。”当时佛教寺庙仿照印度采用乐舞的形式膜拜诸佛的风俗,广泛吸收百戏、民歌民舞等民间艺术,以利于吸收群众和扩大佛教的影响。这无疑是一种文化的认同过程,是传承文化的融会贯通。这种相互认同和融合的过程,对民间舞蹈文化的传承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由此可见,民间舞的传承正是在这样一种发挥、变革、认同的过程中找到了自身的存在价值,形成了自身的生命结构,也正是在这种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态势中体现了它的人类文化性。 综上所述,中国民间舞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文化硕果,是舞蹈文化中的宝贵财富,是历史积淀的结晶。它的传承离不开人们共同的参与,离不开民俗活动为它提供的各种生存和发展空间,并且作为人类文化现象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而发展、变化,而每一次发展和变化都将会是民族生命意识的凝聚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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