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以后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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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4-15 12:10:53
>>>>>>>>提问我是学护理的,有影响么。
休 闲居 编 辑
>>>>>>>>休闲养生网回答:肯定会有影响的!
现实点讲,你这种专业可能忌讳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
现在社会对乙肝存有较大的误解,往往是谈乙肝色变。其实乙肝并没有那么可怕,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而不是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的,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社交活动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的危害。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止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在就业方面,卫生防疫部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实行颁发《健康证》的办法。1991年12月,由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做定期的体格检查 。同时规定,对患病者或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据了解,《健康证》有食品行业类、水类、化妆品类和公共场所类。记者从北京市疾病防治中心了解到,一般携带者都要查五项指标,关键的是第一项:表面抗原、第五项E抗原,如果这两项合格可以颁发公共场所类《健康证》,就可以从事食品、餐具、保育员等工作以外的一些行业。
其实一些部门在相关领域中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根据教育部要求,高考考生均应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转氨酶检查。若检验结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转氨酶(A、L、T)正常者,按体检标准规定可以报考,但有受限专业。受限制专业为: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烹饪工艺、仪器科学与工程专业。
用人单位不录用携带者并不违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不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违反《劳动法》。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专家姜钧禄认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现在亟待要做的是观念的转变。
用工双方都有选择权,关键是用人单位是一种什么样的用人标准,只要能力达到了,健康程度也可以胜任就应该聘用,当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有合理的用人理念,科学的医疗知识。但出具假证明的做法坚决要杜绝,因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以欺骗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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