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人能怀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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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6-15 08:28:05
肺结核怀孕者约占妊娠的2%~7%,毫无疑问,肺结核和妊娠彼此互相影响。一方面,妊娠导致肺结核恶化者屡见不鲜,重症肺结核妊娠产后恶化率占52%;另一方面结核可通过胎盘影响到下一代感染上结核,妊娠期间若抗结核治疗不当可以导致胎儿畸形或胎儿先天性耳聋或眩晕。因此结核病人妊娠是一个特殊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一部分病人需要立即终止妊娠,待结核临床治愈后再考虑生育。这类病人包括肺结核病变处于进展期,病变广泛,有空洞;或肺结核基本稳定但伴有肺外结核,如肾结核、骨结核、结核性心包炎、结核性脑膜炎等;或肺结核伴有严重的心、肝、肾疾病、高血压等;或重症肺结核伴心肺功能不全者。以上必须在妊娠三个月内终止妊娠,然后按照非妊娠结核病人一样治疗。 休 闲 居 编 辑
还有一部分病人可以在专科医生监督下维持妊娠至分娩。这类病人包括结核病变轻微且处于恢复阶段;或肺结核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及伴发病,且妊娠反应不严重,初、复治病人既往用药不多、家庭居住及营养条件优越者,这类病人中如果结核病灶以纤维硬结为主,可以不必进行抗结核治疗,仅在产前、产后1~2个月口服异菸肼治疗即可。其余病人则需进行正规抗结核治疗,但要选择适当的抗结核药物,如异菸肼、对氨柳酸和吡嗪酰胺等,千万不可使用链霉素,卡那霉素等可引起胎儿先天性耳聋或眩晕的药物。妊娠头三个月不能使用利福平类可致胎儿畸形的药物,乙胺丁醇亦应慎用。病情较重或仍有结核中毒症状者,应在预产期前一周到结核病院待产或到妇产科的隔离病房待产,产时要严格观察生命体征,产后要加腹带一周,以防止腹压降低引起结核病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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