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患者能否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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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6-15 08:28:05
心脏病是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心脏病的妇女,婚后首先关心的是自己能否怀孕,已经怀了孕的则担心能否生产以及母子平安等问题。妇女在正常妊娠过程中,心脏负担加重,血容量增多40%,到妊娠后期达最高峰。这些变化对一个健康的孕妇来说是能够承受的,但对于患有心脏病的孕妇,那就有可能加重病情,尤其是妊娠后期,容易引发心力衰竭。
分娩时,由于宫缩活动,能量及氧的消耗都增加,每次宫缩时约有400毫升血液进入血循环,此时腹腔内压力增加,使内脏血液涌向心脏,从而心脏的负担进一步加重。胎儿娩出后,腹腔内压力突然下降,加之胎盘血循环中断,可使回心血量突然增加,此时亦易发生心力衰竭。产后24~48小时,由于子宫收缩复旧,大量血液进入体内循环,使血容量又有暂时性增加,所以产后48~72小时内也容易发生心力衰竭。显然,从妊娠后期至分娩和产后三天之内都是心脏病孕妇的危险期,一旦出现心力衰竭就有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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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心脏病患者都不宜怀孕,这要由医生综合考虑所患心脏病的性质、心脏损害程度和心功能状况等具体情况后才能决定。如果症状不明显,心脏仅有轻度扩大,心功能良好,没有或仅有衰竭发作史,无合并症者,可考虑妊娠生育,但必须注意预防感冒,多休息,少吃盐,多吃含蛋白质和维生素的食物。同时,在妊娠期间要经常到医院检查心功能情况,以防在妊娠后期和分娩时诱发心力衰竭。
有下列情况者则不宜妊娠:
①心功能明显不良者;
②有心力衰竭史者;
③心脏明显扩大,有气喘、 水肿等临床症状;
④合并其他全身性疾病如肾炎、肺结核等者;
⑤有过心脏内血栓脱落引起脑、肾等栓塞病史者;
⑥贫血性心脏病、病毒性心肌炎等在未治愈之前。如有这些病症而又妊娠了,应在妊娠早期施行中止妊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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