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间性暴力法律空白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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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6-18 08:10:44
本版撰稿 李亮 曹芃 刘潇潇 张娜
《刑法》中“被害人”需要中性化?
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是否适合定性男性性暴力侵害
民事赔偿能否弥补被侵害人的心理创伤
刚性立法需要与心理矫正并举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教授透露,目前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对同性性侵犯作出相应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虽然,按照有关专家的说法,此项规定欠缺力度,但如果这项规定能够实现,这将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一大突破——使性犯罪中的被害人中性化,而不再仅指妇女。
经过有关性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研究,我国同性侵害、尤其男性间性暴力的恶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统计,2003年至2004年度,因同性性侵害引起的犯罪案例占当年度犯罪案件总数的4%,并且近些年由此类事件诱发的其他类别的刑事案件亦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有近七成的罪犯是同性暴力侵犯中的受害者,但是由于法律的空白,对同性性侵害施暴者不能予以惩治,从而导致被侵害者对施暴者报复,最终触犯法律。
同时,我国刑法自1997年取消流氓罪后,男性遭遇性暴力侵犯,包括遭受鸡奸,在法律上出现了空白。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比照类推原则无疑这是进步,但这加大了司法实践中对同性性暴力事件处罚难度。
正当人们对同性性暴力侵害事件议论纷纷之际,2005年6月底,在苏州,一位打工者刘某多次遭到老板性暴力侵犯,刘某刑事自诉到法院,但因缺少证据法院未予立案。
这些同性性侵害的受害者应当怎么办呢?这个问题摆在立法者面前,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无疑已经迫在眉睫!
男性间性暴力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05年6月13日,徐州小伙刘某遭到老板李某的性侵犯,由于害怕失去工作,接连数夜受到其性侵犯,最终,刘某忍无可忍,于7月3日来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欲自诉,但是,虎丘法院因无法律保护男性性权利无法立案。
16日晚上9点多,小刘干了一天的活,特别累,躺在床上就睡着了。后半夜,小刘觉得身体不舒服,醒来之后发现李某正摸他,考虑到前两天李华田的威胁,小刘只好装着睡着,“……后来他把生殖器塞进了我的肛门……有十分钟那么久,后来痛得忍受不了,我就把他推开了。”小刘小声地说。
“那对你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我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感觉男性的尊严被磨灭。”小刘恨恨地说,“如果处理不了的话我甚至想杀掉他。”
案例二:
2005年3月22日,吉林省九台市营城镇一个15岁的男孩抢劫邻家的10岁男孩,尔后又将他“强暴”。当日 13时,小军同家人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后小强被警方抓获。小强对抢劫、“鸡奸”的事实供认不讳。 休 闲居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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