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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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7-14 21:51:25
HIV阳性!手术取消,伤口化脓
8月25日是小南(化名)出车祸的第60天。而在这60天里,先是第一次手术的实施,然后是第二次手术的取消,接着是转院,这些周折都源于小南被确定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休 闲 居 编 辑
6月26日晚上,小南因车祸住进某省级医院。经诊断,她左腿股骨骨折、左大腿皮肤撕脱伤,当晚进行了第一次手术。就在第二次手术前夕,小南及其家人拿到一份血检报告:HIV检测呈阳性。艾滋病!他们还未能接受这个残酷结果时,新的打击又接踵而至:第二次手术被取消。7月5日至7月9日整整5天,医护人员没有来给小南换药,她的伤口开始化脓。
小南的家人告诉记者:7月9日下午5时,医院派车把我们送到传染病医院急诊部就走了。转院后传染病院说他们只有外科,而且没有技术力量做粉碎性骨折的手术,现在能做的只有换药。
对于此事,传染病院医教科人士说,经检查,小南处于艾滋病无症状阶段,目前急于解决的问题是腿伤,但由于受技术限制,无法为其手术。
最初收治小南的那家省级医院也有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发现患有结核病、肝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病人,一律转去传染病医院,以免产生意外的传染。从医生的角度来说,为这样的患者做手术,医生要承担很大风险,手术中病人的骨刺(粉碎性骨折造成)极有可能划破医生的皮肤,一旦被感染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医院取消原定手术,并将病人转入专业性医院治疗。
记者从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公室了解到,在国外,医疗机构对因其他疾患入院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实行床旁隔离,也就是得什么病住什么科。目前,我国要求医院严格执行普遍性防护原则,严防因院内感染导致患者无辜感染艾滋病病毒。同时,我国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小南目前的处境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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