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做得不好,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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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17 2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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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闲 居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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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撤消该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相应证号,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违规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2)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 (3)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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