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能生育,所以想领养小孩,领养的小孩能不能落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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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18 02:37:05
>>>>>>>>提问因为不能生育,所以想领养小孩,领养的小孩能不能落户口?如果过个十年八年,又能生了,政策允许生吗?
>>>>>>>>休闲养生网回答:
想领养孩子,首先要看自己是否符合领养条件,手续齐全的话,小孩是可以落户口的。
领养孩子的有关政策:
休 闲居 编 辑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基本条件:
夫妻双方必须年满30周岁、没有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子女因有严重残疾,经市计生委批准同意生育二胎,自己又不想再生育的)、身体健康、具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和良好文化素质、无不良行为的,可以申请收养。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妇,应在先有合适的被收养人前提下,再办理各种具体手续。被收养人可以是本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本市的孤儿或在本市范围内捡拾到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年龄在14周岁以下。
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至少要相差40周岁。
(二)办理收养登记基本过程:
1、凡在本市范围内捡拾到被遗弃的婴儿,必须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报案;
2、派出所经过调查,对确实查找不到被遗弃婴儿的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应出具证明,并将被遗弃婴儿送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市福利院将通过本市日报继续寻找被遗弃婴儿的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并为被遗弃婴儿落实户口);
3、对在本市日报登出寻人公告后60天内无人前来认领或提供查找线索的“弃婴”,可以被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收养;
4、愿意收养上述“弃婴”,且先与市儿童福利院联系过的收养人可以正式提出收养申请,到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资料齐全后,夫妻双方带弃婴(三者必须亲自到场)到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三)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手续有以下七点要注意: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有效期3个月);
2、收养人所在镇或所属部门计生办出具的有无子女证明(有效期3个月);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收养人具有收养能力的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住房、经济收入和无不良行为等情况,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住房、经济收入和无不良行为等情况(有效期3个月);
4、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可以收养”的证明(有效期3个月);
5、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一套复印件;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3人合影照片2张(2寸横拍);被收养人1寸照片1张;
7、收养登记调查工本费。
正式来民政局之前,请先打电话确认有人办理登记。联系电话:58155859
另外要说明:下列情况的收养不属张家港市民政局办理登记范围:
1、收养外地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
2、收养在外地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3、收养外地的父母想送养的子女。
上述类型的收养登记都要到被收养人原来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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